香港機場、九龍火車站、上環碼頭、中港城碼頭等均設有出入境關口。香港與深圳接壤處,也在羅湖、皇崗、文錦渡等地開設出入境關口。因此,無論是坐飛機、輪船、火車直接抵離港,或通過深圳進出香港,都可以非常方便地辦理出入境手續。
入境
1. 入境檢查 進入入境檢查大堂前,請準備以下文件: 有效香港通行證及簽注;或香港居民身份證。
2. 認領行李 辦妥入境檢查手續后,請前往行李認領大堂提取行李。
3. 海關檢查 提取行李后,請前往接受海關檢查。如有物品需要申報,請使用紅通道,否則請用綠通道。 另,香港是著名的免稅港,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照相機、攝像機等20種商品不在免稅范圍內。
a)、每位旅客可免稅攜帶以下物品入境香港:1升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于30%的飲用酒類、19支香煙、或1支雪茄 (重量不超過25克);或25克其他制成煙草。
b)、赴港務必注意,如攜帶相機、攝像機等自中國內地關口出境,建議向海關申明,填寫登記表。否則,回程進入內地關口時,所攜相機、攝像機仍需繳稅。
4. 貨幣兌換 香港機場大廳、羅湖海關、上環碼頭等出入境處都設有貨幣兌換處。但匯率高于其他地方,因此,在這里只需兌換少許在到達住處之前必須花費的錢即可。
5. 最新變化 訪港旅客在獲準入境時會獲發一張入境標簽,以取代現在旅行證件上的蓋章。有關入境標簽與現在印發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及已預辦入境登記的臺灣居民一樣,標簽上會載有訪客的英文姓名、證件號碼、入境日期、在港的逗留條件和期限。 訪客在港逗留期間應妥善保存有關入境標簽。如因遺失需申請補發標簽,可親自到灣仔入境處總部五樓“延期逗留組”免費補領。在正常情況下,訪客遺失入境標簽將不會影響辦理出境手續。
出境
辦理出境手續基本與入境手續相似,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證件和已填妥的出境登記卡,排隊辦理出境手續。各關口也均有明顯的標志,指示持不同證件人士的出境通道,請注意核對,選擇正確通道出境。 注意事項: 2013年3月1日起實施,每人可以攜帶不超過1.8公斤的嬰兒奶粉。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
從香港出境,回內地入境時需注意: 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超出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攜帶超過1500毫升的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過400支的香煙,或超過100支的雪茄,或超過500克的煙絲,對超出限量但仍屬自用的部分,海關予以征稅放行;攜帶超過20000元的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折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超出部分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過境
持中國護照經香港前往其它國家或地區的過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證件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經確認的續程車/船/機票,可于每次入境時獲準在港逗留7天而無需事先領有進入認可。
香港所有出入境口岸 陸路:皇崗口岸、深圳灣口岸、福田口岸、文錦渡口岸、沙頭角口岸 鐵路運輸:紅磡站(城際客運服務)、羅湖站(港鐵東鐵線乘客專用,接駁中國大陸羅湖口岸)、落馬洲站(接駁福田口岸) 海路:港澳碼頭(深圳蛇口口岸)、中國客運碼頭(福永口岸)、海天客運碼頭、內河碼頭,另有港口管制。 空路:香港國際機場、港澳碼頭(港澳直升機)
擴展資料: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關于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規定: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五)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六)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二)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四)貨物、貨樣、廣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香港海關關于攜帶物品出入境部分限制出境物品:
1、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進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超出范圍的,需向海關如實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經海關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應在回程時復帶出境。
2、金、銀及其制品
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進境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超過50克的,應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憑本次進境申報得數量核放。攜帶或托運出境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金、銀及其制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海關驗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特種發票”發行。
3、外匯
旅客攜帶外幣、旅行支票、信用證等進境,數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攜帶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幣現鈔進境,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驗憑本次進境申報的數額核放。旅客攜帶上述情況以外的外匯出境,海關驗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的“外匯攜帶證”查驗放行。
4、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限額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準進出境。
5、中藥材、中成藥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國外的,總值限人民幣300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150元。寄往國外的中藥材、中成藥,總值限人民幣200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100元。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藥,海關憑有關發貨票和外匯兌換水單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規定限值的中藥材、中成藥下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