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涉外保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涉外工作應注意以下保密事項:
第一條 涉外保密工作必須堅持既嚴格保守秘密,又利于開展涉外工作的原則。
第二條 各單位應重視涉外保密工作,加強對涉外保密工作的領導,權責到人。
第三條 “保守秘密,內外有別”,是涉外工作第一重要紀律,涉外工作人員應認真遵守。
第四條 涉外工作的保密范圍包括根據內外有別的原則凡是不宜公開的各方面內容:
1、國家秘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核定;
2、科技秘密,依照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核定;
3、國家、省、市各上級部門規定的涉外工作保密內容;
4、學校各單位規定的保密內容;
5、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涉外文件、資料的保密須知
1、中央及各部、委、省、市級有關單位下發的各類密級涉外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文件保密級別閱用保管;
2、學校涉外工作單位及其他單位的涉外文件、資料,不得隨意閱用、翻印、摘錄,更不得私自散播;
3、各單位要嚴格涉外文件、資料的保管制度和計算機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堅決杜絕涉外文件、資料的失竊和丟失;
4、出入外國駐華機構和外國人住處,陪同外國人參觀、游覽,參加涉外會談、宴會的人員,皆不得攜帶密級文件、資料和記有秘密內容的筆記本等。如確需攜帶,應經批準,并嚴加保管。
第六條 涉外學術交流、科技合作的保密須知
1、涉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應嚴格遵守學校關于學術交流、科技合作保密工作的規定;
2、涉外學術交流、科技合作中,涉及到文件、資料、音像制品、儀器、設備、樣品、標本、菌種等內容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對綜合性、大型涉外合作項目,應根據項目內容、涉及范圍等具體情況制定專項保密規定。
第七條 涉及國外來校人員的保密須知
1、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國外人員來校參觀、學習和學術合作與交流;
2、國外人員來校參觀、學習和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活動內容和活動范圍;
3、接受國外人員的單位,應制定保密制度。未經學校批準,不得讓國外人員涉及秘密事項。
第八條涉及出國人員的保密須知
1、未經學校批準,涉密人員不得擅自出國;
2、出國人員不得擅自攜帶密級文件、資料和記有秘密內容的筆記本等。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經批準,并嚴加保管;
3、出國人員要熱愛祖國,保持民族氣節,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任何情況都不得泄漏保密內容;
4、出國人員應掌握一些反間諜、反竊密的知識和技術,以應對各種情況。遇到涉密問題,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匯報,不得擅做主張。
第九條 涉外宣傳的保密須知
1、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國外記者或其它國外人員的任何方式的采訪及調查;
2、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涉外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報道;
3、黨、政領導機關召開的重要涉外會議,內容不宜公開的,應按要求嚴格掌握宣傳報道、傳達貫徹的尺度,不得擅自對外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