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國人員迸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應嚴格執(zhí)行海關規(guī)定。出國人員進出境不得攜帶國家規(guī)定禁止迸出境的物品(參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二)出國人員不得接受外籍人、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委托帶進或帶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們帶進物品。
(三)出國人員用個人所得外匯,為本單位購置的科研、教學專業(yè)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電器,如電視機、錄音機等〉,應由司局級以上(含司局級〉單位出具證明,經(jīng)海關核準后免稅放行。不屬于以上范圍的物品,應按規(guī)定繳納進口稅。
(四)根據(jù)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須交外交信使攜帶,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外交信使攜帶,需自行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出境,須申領由地市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查驗放行。申請單位和個人須提前二十天將擬攜帶出境的上述文件、資料和物品送交保密工作部門審核。
下列進境旅客應填寫申報單證
(一)攜帶需經(jīng)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四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nèi)的煙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qū)〉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范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xiàn)鈔6,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xiàn)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xiàn)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七)攜帶中國檢疫法規(guī)規(guī)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chǎn)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xù)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應填寫申報單證
(一)攜帶需復帶進境的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xù)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shù)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xiàn)鈔6,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guī)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guī)定者。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guī)規(guī)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chǎn)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xù)的物品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迸出境物品表
禁止進境:
(一)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二)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三)對中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四)各種烈性毒藥。
(五)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
(六)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產(chǎn)品。
(七)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qū)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
(一)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二)內(nèi)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三)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瀕危的和珍貴的動、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
品 種 |
限 量 |
第一類物品 |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一下(含1,000)的其他物品 |
自用賀禮數(shù)量范圍內(nèi)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一件 |
第二類物品 |
煙草制品 |
(1)香港、澳門地區(qū)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qū)的內(nèi)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1瓶(0.75升以下) |
酒精飲料 |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2瓶(1.5升以下) |
第三類物品 |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xù)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人學之日起算直畢結業(yè)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免稅 |
注: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3、根據(jù)規(guī)定可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公歷年度內(nèi)不得重復;
4、對不滿16周歲,海關只放行其他旅途需用的第一類物品;
5、本表不適用于短期內(nèi)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qū)旅客和經(jīng)常進出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qū)居民
入境旅客行李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996年8月1日修訂)
稅號 |
物品名稱 |
稅率 |
1 |
書報、刊物、教育專用的電影片、幻燈片 |
10% |
原版錄音帶、錄相帶 |
食品、飲料 |
本表2、3、4稅號及備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2 |
紡織品和制成品 |
30% |
電器用具(不包括攝像機) |
照像機、自行車、手表、鐘表(含配件、附件) |
3 |
化妝品 |
80% |
攝像機 |
4 |
煙、酒 |
100% |
注:避孕用具和藥品,超過海關規(guī)定的自用合理數(shù)量部分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推運或按貨物進口程序辦理報關及驗放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