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踐教學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學環節之一,對指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與綜合素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教學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規模且相對穩定的供學生參加實踐教學活動的場所。建立實踐教學基地,可以豐富學生實踐教學內容,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是加強學校和社會的聯系,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辦學的重要途徑。
第二條 實踐教學基地應為學生完成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勤工儉學和第二課堂活動等實踐教學活動提供相應的條件和必要的服務。為充分發揮實踐教學基地在教學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和規范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的管理,促進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提高實踐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實踐教學基地的建立
第三條 實踐教學基地分校外和校內兩類:
(一)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由學校教務處或院(系)與校外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等聯合在校外建立,為具有一定規模且相對穩定的相關專業實習(實訓)、畢業設計(論文)、社會實踐、第二課堂等實踐性教學活動場所;
(二)校內實踐教學基地: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建立,具有一定規模且相對穩定的實習(實訓)、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教學活動場所。
第四條 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應具備適合開展實踐教學的科研、生產項目和技術裝備,適度的生產經營規模及較高素質的技術人員和職工隊伍,能滿足完成實踐教學任務的各項要求,能滿足一定數量的學生進行教學實習所必需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條 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建立應由有關教學單位根據不同專業和學科特點,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擇具備相應實踐教學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等,共同協商建立,原則上每個專業應保證有3個以上實習基地;校內實踐教學基地的建立依托學院建立,由學校審批,院系派專人負責其教學運行與日常管理。
第六條 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院(系)在人才培訓、委托培養、課程進修、咨詢服務、信息交流、學生就業等方面對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共建單位優先提供服務。
第七條 在符合建立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條件的基礎上,基地共建雙方有合作意向,經協商可由院(系)與基地所在單位簽署明確雙方有關合作內容、權益和職責的合作協議書。
第八條 學院與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共建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后,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掛“五邑大學××××基地”標牌,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 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實踐教學基地采用校、院(系)兩級管理,以院(系)管理為主的原則。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及相關職能部門統籌管理,負責制訂建設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協調有關事宜。院(系)依據學科及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實踐教學大綱等要求,具體實施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教育事業總體發展規劃,實踐教學基地的立項、建設、撤銷等需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一條 實踐教學基地應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應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對教學工作、人員、經費、物資、環境等基本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做好基地有關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和教學單位不定期到實踐教學基地檢查、評估教學情況,或給予必要的協助和指導。對基地建設管理、運行成績突出的學院予以表彰;對建設成效不大、不能保證實踐教學質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學院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