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學委員會是在分管教學的(副)校長領導下,依據本章程,對全校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評議決策和咨詢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 教學委員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改革的有關政策,緊密結合學校實際,對教學工作加強宏觀指導、理論研究及開展政策咨詢;指導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以及教學內容、課程體系和教學方法與手段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校教學委員會由學校主管教學副校長、教務處正副處長、研究生處、人事處、學生處、圖書館、現代教育中心、繼續教育學院、設備處各一名負責人以及各院(系、部)主管教學副院長(副主任)組成。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名,由教務處處長擔任;設委員若干名。
第四條 教學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委員會組成屬職務性,職務變動者自動替換。
教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設兼職秘書1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僑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從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出發,依據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提出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建設性意見;就有關教學改革、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置與改造等作出決議或提出意見。
(二)根據學校教學基本建設的發展規劃,討論、審議或決定教學基本建設(含專業發展與人才培養計劃、教師隊伍建設、課程體系建設、教學評估體系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條件建設、實驗教學基地建設、教學管理制度建設等)規劃與評估方案,并對具體實施給予指導。
(三)向國家、廣東省推薦名牌專業、精品課程、教學改革項目和教學名師。
(四)評審校教學工作獎。
(五)校長委托辦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條 為更好地開展工作,教學委員會設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教學委員會全體會議在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下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研究教學方面的工作;聽取教務處的工作安排或總結匯報。
(二)臨時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教學委員會主任可臨時召集教學委員開會。教學委員會臨時會議,到會委員人數達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即可舉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條 教學委員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教務處的年度教學經費預算。
第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教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