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學保衛、武裝工作有關管理規定
(黨政部分)
(2013年4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五邑大學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第二章 治安綜治、維穩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信息掌控和報送規定
第四章 五邑大學在校生應征入伍和退伍復學有關待遇規定
第五章 征兵工作、擁軍優屬領導小組職責
第六章 各領導小組成員的組成
第一章 五邑大學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為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妥善處置校內各類突發事件,建立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長效工作機制,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一條 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以安全穩定為總目標,明確各部門在發生非正常事件、突發事件時的職責和任務,使各類問題在萌芽狀態得到解決,初發階段得以消除。面對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或果斷解決,把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
第二條 領導機構
為妥善處理校內突發事件,學校成立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分管校領導
成 員:黨政辦、學生處、安保處、后勤處、教務處、宣傳部、現代教育中心、團委負責人、各院系黨總支書記。
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辦公室設在黨政辦,黨政辦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安保處處長、學生處處長、團委書記兼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傳達領導的指令,協調各工作小組的工作,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
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
㈠、學生工作組:由學生處處長、團委書記負責,成員由院系負責學生工作的書記(或副書記)和輔導員組成。主要是做好思想引導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工作,調動學生黨員、學生干部的積極作用,維護學生權益和正常秩序。
責任部門:學生處、團委、相關院系。
㈡、信息組:由黨政辦主任負責,成員由宣傳部、安保處、學生處、現代教育中心、團委及相關院系領導組成。主要做好相關信息的收集梳理、信息發布、分析事態的發展,做好網絡信息的管控,防止不良信息傳播。
責任部門:黨政辦、宣傳部、現代教育中心、學生處、團委。
㈢、應急處理組:由安保處處長負責,成員由學生處、后勤處、財務處、工會及相關院系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事件現場情況的了解、秩序維護和處置,聯系、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善后處理等工作。
責任部門:安保處、學生處、后勤處、工會、相關院系。
㈣、醫療救護組:由醫務所所長負責,主要負責組織醫療救護人員進入事發現場,及時開展現場救護,必要時聯系校外醫療單位支援。
責任部門:后勤處、學生處、團委、相關院系。
㈤、涉外處理組:由外事處處長負責,成員由外國語學院和相關院系領導組成。主要負責涉及外籍教師、留學生的勸導疏散、思想教育和善后處理。
責任部門:外事處、外國語學院、相關院系。
第三條 工作目標
控制事態的發展,迅速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把負面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好工作,安定情緒,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 工作原則
㈠、處理突發事件必須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進行。
㈡、快速反應,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原則,控制事態的發展。
㈢、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解不可結的方針,堅持說服教育和疏導。
㈣、對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外籍人員,必須依靠政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第五條 工作要求
㈠、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處置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人,必須高度重視做好處置突發事件工作,強化安全防范意識,掌握情況信息,熟悉工作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及時到位,迅速開展工作。
㈡、校內突發事件要迅速處置,防止擴散和蔓延。
㈢、做好保密工作,未經學校領導同意,不得將有關情況對外傳播。未經批準任何媒體不得在現場采訪、拍照,有關消息由學校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
㈣、加強對網絡酌情的管控,及時封堵、刪除各類不良有害信息,消除不穩定隱患。
㈤、安保工作人員要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車隊預留備勤車輛,后勤部門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㈥、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第六條 信息報告及掌控
㈠、要暢通信息收集渠道。對發生的突發事件,發現者或接報者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也可直接撥打校內報警電話“6555”。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各工作小組負責人要及時將工作進展、發現和遇到的問題、事件發展態勢等情況報告主管領導和黨政辦,遇緊急情況也可直接報告第一責任人。
㈡、報告流程
發現或接報→單位領導、6555
↓
安保處或主管部門領導
↙ ↓ ↓ ↘
主管校領導或第一責任人 黨政辦 學生處或相關部門 宣傳部
↓ ↓
領導小組分析研究 → 教育廳、市委市府
↓
黨委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
㈢、做好對外信息發布的掌控。需要對外發布信息的事件,必須先由領導小組研究分析,搞清案情,準確判斷,通過公告通稿,由黨委宣傳部或指定的發言人負責公布。公布人要掌握好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坦誠相告,把握尺度等原則。
第七條 工作流程
㈠、發生游行示威、靜坐請愿、罷課罷食的處置流程。
接報或發現、報告相關部門和領導,掌握動態
↓
教育疏導,穩定情緒,控制校門,防止事態擴大
↓
小組成員找骨干人員談話,聽取并視情解決合理訴求
↓
如發生游行,維護好秩序,防止其它事件發生
↓
對故意制造混亂者,報請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
做好善后工作,報告上級機關
㈡、兇殺、自殺、意外傷亡的處置流程
接報或發現,到現場,報告安保部門和“110”、“120”
↓
報告校領導、組織搶救,保護和配合公安人員勘驗現場
↓
查明死(傷)者身份,盡快將死(傷)者移離現場,提取、保護相關證據
↓
成立相關處理小組,研究善后處理工作
↓
各小組分工負責,分別做好思想穩定、善后處理、總結報告等工作
㈢、火警事故的處置流程
接報或發現,趕赴現場,切斷電源
↓
校內報警6555,視火警情況決定是否報119
↓
組織人員疏散、滅火、搶救傷員
↓
調查起火原因、性質,統計損失,追查責任
㈣、發生打群架事件處置流程
接報或發現,報安保部門和校領導,視情報110
↓
趕赴現場,勸阻沖突雙方,控制現場
↓
通知單位負責人來現場,做好教育疏導工作,救護受傷人員
↓
展開調查,做好調解,處理善后,提出處理意見
↓
總結經驗教訓,向領導和上級報告
㈤、群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置流程
接報或發現,報主管部門和領導、衛生防疫部門
↓
趕赴現場、搶救人員,了解情況
↓
采樣送檢,確定中毒食物
↓
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解封現場
↓
做好宣傳教育和穩定工作
其它突發事件,參照以上流程并結合實際處理。
第二章 治安綜治、維穩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第八條 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治安綜治、安全維穩工作的指示,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指導全校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維穩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抓好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定期與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中心簽訂責任書,并抓好檢查考評,定期(每學期不少于1次)工作會議,指導推動全校治安綜治工作的落實,開展創建平安校園工作。
第十條 開展普法和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法律和安全意識。及時疏導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校園秩序的穩定。
第十一條 制定和完善校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從組織、制度、經費、措施上抓好落實。
第十二條 搞好情況調研,分析學校及周邊治安和安全工作形勢,適時向校黨委和上級機關提出工作建議,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第十三條 完成校黨委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工作任務。
附:相關電話
一、學校領導和部門電話
安保處辦公室電話:3296135;校衛隊值班電話:3296555
二、校外單位電話
匪警:110 火警:119 救護:120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信息掌控和報送規定
第十四條 對發生的突發事件,發現者或接報者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也可撥打校內報警電話:6555。
第十五條 報告流程(按第一章第六條第2款執行)
第十六條 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各工作小組負責人要及時將工作進展、發現和遇到的問題、事件的發展態勢等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黨政辦公室,遇緊急情況也可直接報告第一責任人。
第十七條 現代教育中心(信息中心)要做好網絡信息的管控,及時封堵、刪除各類不良有害信息,防止不良信息的傳播。
第十八條 做好對外信息發布的掌握。需要對外發布信息的事件,必須先由領導小組研究分析,搞清案情,準確判斷,通過公告通稿,由黨委宣傳部或指定的發言人負責公布。公布人要掌握好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坦誠相告,把握尺度等原則。
第四章 五邑大學在校生應征入伍和退伍復學有關待遇規定
(2005年6月7日)
第十九條 為適應新的形勢,做好高校征兵工作,充分調動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和報效祖國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條 對已批準入伍的學生,教務部門可提前安排他們對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難安排考試的課程,可根據其平時的學習情況確定成績、承認相應學分。
第二十一條 已批準入伍的學生,離校前須到財務部門結帳。有貸(欠)款的,要辦理好還貸(欠)款的手續,確因家庭困難,入伍前不能交清所欠學雜費的,可在義務兵優待金中扣除。已交學雜費的剩余部分,根據本人自愿,可由學校退還本人,也可由學校管理,復學后再使用(具體結算辦法按財務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部隊立功授獎的,退伍復學后按廣東省有關文件規定和學校校財字[2005]3號文規定減免部分或全部學雜費。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復學后由本人提出減免學費的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征兵辦,由征兵辦牽頭組織安保處、學生處、財務處、監審處負責人討論提出具體減免意見后,報校長審批。
第二十三條 入伍學生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可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退伍回校復讀的大學生,應在退伍后三個月內回校辦理復學手續,恢復學籍的政策規定按廣東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復學后的學雜費按所跟班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 退伍大學生返校學習的,可以免修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軍事理論課和體育課,并承認學分。
第二十六條 為充分發揮退伍復學學生的積極作用,在選拔學生“三會”干部時要注重吸收表現好、組織管理能力強的退伍學生擔任學生干部。
第二十七條 退伍復學的學生復學后如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從受處分(處理)之日起,取消一切獎勵和助學減免。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征兵辦負責解釋。
第五章 征兵工作、擁軍優屬領導小組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根據江門市和蓬江區兵役機關的指示,制定本校征兵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做好征兵工作的宣傳動員,抓好國防教育。
第三十條 組織好本校應征入伍人員的報名、體檢、政審、檔案移交、送兵和有關優撫政策的落實工作,確保兵員質量。
第三十一條 做好退伍復學學生的接收和相關手續的辦理。
第三十二條 指導幫助受助者辦理好相關手續,確保義務兵學費補償和資助政策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受理并向兵役機關、民政部門報告征兵和優撫政策落實中出現的問題,做好優撫對象的安撫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八·一”、春節期間走訪慰問當地駐軍,密切軍隊和學校的關系。做好本校復退軍人和軍烈屬的優撫工作。
第三十五條 做好政府兵役機關、民政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各領導小組成員的組成
第三十六條 維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分管安保工作和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
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安保處處長、宣傳部部長、工會副主席、教務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學生處處長、團委書記、后勤處處長、離退處處長
秘書:安保處處長
辦公室設在安保處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小組
組長:分管安保工作的校領導
副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
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安保處處長、宣傳部部長、安保處副處長、學生處處長、團委書記、后勤處處長、離退處處長
聯絡員:安保處處長
聯絡處設在安保處
第三十八條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分管安保工作的校領導
成員:安保處處長、黨政辦公室主任、設備處處長、學生處處長、宣傳部部長、團委書記、工會副主席、后勤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學生自律委員會負責人
辦公室主任:安保處處長
辦公室設在安保處
第三十九條 擁軍優屬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分管安保和武裝部工作的校領導
成員:黨政辦公室主任、武裝部副部長、人事處處長、宣傳部部長、學生處處長、團委副書記、外事處處長
聯絡員:武裝部部(副)長
聯絡處設在武裝部
第四十條 征兵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分管安保和武裝部工作的校領導
成員:武裝部正、副部長、宣傳部部長、學生處處長、團委書記、教務處處長、后勤處處長
秘書:武裝部副部長
辦公室設在武裝部
普通高校畢業生預征義務兵服役有關政策規定(摘錄)
一、從2009年起,對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實行預征制度,從5月份起,高校所在兵役機關會同高校有關部門開展預征工作。
二、高校畢業生預征工作程序
1、畢業之前在學校武裝部參加兵役登記和預征報名,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并進行政治初審和體格初檢。
2、政治初審和體檢合格者,在冬季征兵開始前,持《應屆畢業預征對象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兵役機關報名應征,通過體檢、政審符合征集條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優先批準入伍。
三、應征入伍的基本條件
1、基本身體條件:高職(專科)畢業生年齡18至23周歲,本科畢業生18至24周歲;身高162CM以上;視力裸視4.5以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等。
2、基本政治條件: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抵抗侵略、安保祖國、安保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四、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的優惠政策:
1、優先審批定兵。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審批定兵時,優先批準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入伍。
2、優先選拔使用。同等條件下,高校畢業生士兵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具有本科學歷以上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士兵,表現優秀、符合解放軍總政部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選拔為軍官。
3、參加政法學院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時優先錄取。
4、退役三年內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
5、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試推薦讀碩士研究生。
6、學費補償: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的,國家財政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0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償讀大學期間的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
五、學費補償(代償)有關手續:
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6月15日前在校武裝部填寫《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還須提供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計劃書復印件,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加蓋公章后,交還學生本人;在10月31日前,學生本人將《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和《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登記表》一并交市(縣、區)人民政府征兵部門辦公室;畢業生被批準入伍后,征集地兵役機關和教育行政對學生學費補償或代償助學貸款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后,交回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由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匯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