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廣東省研究生暑期學校(下稱暑期學校)是拓展研究生學術視野、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重要途徑和平臺,是“廣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范和加強暑期學校的實施與管理,保證暑期學校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目的:暑期學校旨在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的優質資源,為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學習交流平臺,拓寬研究生的學術視野和科研思路,提高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科研能力。同時促進研究生教育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培養單位之間學分互認,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
第三條 面向對象:暑期學校主要面向廣東省內的在學研究生,同時可招收部分青年教師(主要是省內非珠三角地區的高校青年教師)和省外優秀研究生。每期招收正式學員100人左右,其中青年教師和省外研究生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另外可根據具體情況招收部分旁聽學員,旁聽學員數量一般不超過正式學員數量的一半。
第四條 活動形式:利用暑期,委托有關研究生培養單位,在某一學科領域聘請國內外學術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的知名專家、學者擔任主講教師,講授若干門科學(技術)基礎課程,同時開設一系列選修課程和前沿學術報告,介紹本學科領域的學術發展動態和最新研究成果。同時可適當組織實驗技能培訓,參觀考察有關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和產學研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就某些具體科學問題開展交流研討,舉辦聯誼活動等多種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第五條 提供條件:暑期學校應為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一)為全體學員提供免費教材和講義等學習資料、圖書文獻資料以及網絡檢索等必要的學習條件,免收任何名目的學雜費。
(二)為校外的正式學員提供免費住宿及伙食補貼。對于偏遠地區的學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部分交通補貼。
第六條 暑期學校的組織:
(一)廣東省研究生暑期學校由廣東省學位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主辦,有關研究生培養單位承辦,相關單位協辦。
(二)每期暑期學校命名為“20**年廣東省***(具體學科領域名稱)研究生暑期學校”,一般為期3-4周。學習結束,對考試合格者頒發暑期學校結業證書,學員所在培養單位據此記入2-3個學分。
(三)暑期學校由承辦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單位應成立專門的組織委員會,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為暑期學校的教學雙方創造各種便利條件,充分調動學員的學習熱情和交流積極性,充分發揮有關專家學者的知識傳授、學術指導與治學作風熏陶的作用,保證暑期學校的質量與效益。
(四)暑期學校承辦單位應至少提前兩個月公開發布本期暑期學校的招生簡章,按照“注重基礎、擇優錄取、向偏遠地區適當傾斜”的原則做好學員錄取工作,并提前一個月將報名名單及擬錄取名單報省學位辦審核備案,通過后及時向有關學員發出錄取通知。
第七條 暑期學校的經費:由省批準舉辦的暑期學校,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資助,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籌措補充。財政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全體學員的教材和講義等學習資料、校外正式學員的食宿費補助、專家學者授課及學術報告的酬金等。
第八條 暑期學校的申報與立項:每年度的研究生暑期學校項目由相關單位按當年通知要求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遴選確定。申請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承辦單位為廣東境內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其學科與學術水平、研究生培養質量與培養管理工作水平等,在省內具有較高的地位和影響;
(二)所選學科與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和文化大省密切相關,在省內有一定規模的研究生群體;
(三)暑期學校擬聘請的專家學者整體水平較高,教學安排合理,組織方案科學周詳;
(四)申請單位能夠在人力、財力、物力上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證暑期學校各項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 暑期學校的宣傳工作:
(一)承辦單位應在本單位網站建立專題網頁,及時發布暑期學校有關信息,做好暑期學校的宣傳組織工作;
(二)承辦單位應積極與當地有關新聞媒體聯系,大力宣傳、報導暑期學校的有關活動和成效,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廣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深入實施的輿論氛圍;
第十條 項目總結:承辦單位須在暑期學校結束一個月內,向省學位辦提交暑期學校的總結材料,內容包括:
(一)暑期學校總結一份,含暑期學校總體情況、取得成效、各方反映、意見建議等;
(二)暑期學校經費開支情況,特別是財政資助經費的開支明細報告;
(三)暑期學校相關圖片、教學日程安排、課程簡介等有關資料一套。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責任: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積極組織研究生參與廣東省研究生暑期學校及相關學術活動,并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舉辦好研究生暑期學校。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廣東省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