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住宿管理條例
第一條 學生到校后可根據自己的要求和經濟條件在校內選擇住宿地點和方式或租住校外的公寓。在校外居住的學生須提供合法租房的證明。
第二條 在校內居住的外國留學生須遵守宿舍規章制度,尊重管理和服務人員,遇到矛盾和問題要本著互相謙讓、文明禮貌、友好協商的態度反映和解決。
第三條 入住招待所或學生宿舍的留學生需辦理登記手續,并交付押金和租金。押金為每床位200元人民幣。需要延期留住者須提前兩周提出申請。留學生須住在指定房間內,未經許可不準私自調房,對于不包房者,宿管員保留調房或并房權利,不愿并房者,按包房處理。
第四條 留學生應愛護宿舍內的生活設施,如有損壞請通知值勤人員維修。不要私自拆裝或搬出搬入家具和設施。凡故意損壞或丟失者要賠償。
第五條 節約水電,在宿舍內禁止加裝800W以上的電器,違者予以沒收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壞。學生使用的水電費按實際用量自付。
第六條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進人房間,嚴禁在宿舍內養寵物、酗酒、賭博、吸毒、宿娼或進行任何其它非法活動。
第七條 保持宿舍內外的整潔。不許在墻壁上隨便涂寫和釘貼。嚴禁往窗外及走廊亂扔垃圾、堆放酒瓶、果皮等雜物。
第八條 保持宿舍安靜,禁止在休息時間內大聲喧嘩,使用電腦、音響、電話時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九條 不能私自留宿客人。來訪者應于晚上11:00以前離開,帶出物品須經管理人員過目,并有被訪者簽字說明。
第十條 注意保管自己的財物。房間鑰匙不得轉借他人,睡覺前或離開房間時,請注意關窗鎖門,大額錢款請存入銀行,學校對住宿者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報告管理員或外事處。學生在假期離校前應妥善安置財務,關好門窗、切斷電源、關閉水龍頭,并注意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平日晚上23:00關門。周六、周日 23:30關門,外出者準時返回。為確保留學生人身安全,有事離開江門或需在外留宿,要事先向班導師請假或通知外事處,并留下聯絡資料。發現本室同學未經請假夜不歸宿者,應及時向有關管理人員報告。
第十二條 留學生違反上述規定,管理人員勸阻無效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