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留學生應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外事處報到,交驗護照、居留證、健康證,填寫外國留學生登記表,并在指定時間內辦理交費手續后,領取學生證和校徽,取得學籍。
第二條 留學生應根據所學專業和學校規定的課程表上課,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時上課,不得曠課和無故遲到早退。
第三條 留學生因病因事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三天以內的由所在班導師批準,三天以上的由外事處或所屬院系批準。
第四條 請假(含病假和事假)累計不得超過每學期總周數的二分之一,超過者原則上作自動退學處理,特殊理由經報外事處批準后,可保留學籍一年。
第五條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課或未經批準提前離校均作曠課處理。一學期內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達28學時,給予警告處分;連續二周曠課或累計曠課達5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連續四周曠課或累計曠課達80學時以上作退學處理。
第六條 對無視學校紀律,經常曠課,破壞公共財產,打架斗毆或有不良行為者,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各項處分一經決定,學校除向當事人宣布外,還將書面通知其國內派遣單位或學生家長。必須中止在校學習者,應立即回國。留校察看的學生,半年內如能改正錯誤可解除處分,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則令其退學。
第七條 留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任課教師和外事處請假,經批準后可緩考,未經批準擅自缺考(曠考)、考核作弊者或協同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八條 進修生凡堅持聽課達到學時要求,考核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漢語進修生可參加 HSK考試獲取相應漢語水平級別證書。考核不及格或沒有參加考試者發給在校學習證明。本、專科生或碩士研究生修滿規定的總學分,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達到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要求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九條 留學生要求休學、退學、轉學或延長學習期限及改變學習專業,應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征得同意后辦理所需手續。
第十條 留學生結束學習或因各種原因提前離校應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結清費用,退還應交回的物品、圖書、證件和校徽,學校方能辦理有關證明和其它轉移手續。留學生畢業、結業后,一般應在15天內離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