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的通知
粵基金字〔2024〕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整治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現將《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
2024年8月23日
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
為整治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切實維護省基金項目評審公平公正,壓實各方主體責任,依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一、科研人員禁止清單
(一)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專家及名單。
(二)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分組、會議評審時間地點、專家住宿地點、評審結果及討論意見等不公開或尚未公開的信息。
(三)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向評審專家、省基金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游說、說情、送禮或輸送利益等。
(四)接到會議評審答辯通知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的專家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五)實施或者參與“圍會”行為。
(六)協助他人或者單位實施請托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依托單位禁止清單
(一)打探、收集、交換評審專家信息及名單。
(二)縱容實施或縱容參與請托行為。
(三)有組織地實施請托行為。
(四)不積極配合、拖延、阻礙或干擾請托等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依托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實施或者參與列入科研人員禁止清單的行為。
三、評審專家禁止清單
(一)違反保密規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二)主動向申請人、其他利益相關主體透露本人的評審專家身份;未經允許,在網站、社交媒體等公開渠道透露本人的評審專家身份。
(三)投情感票、打情感分,搞“人情評審”。
(四)利益交換,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利益輸送等,投利益票,打利益分。
(五)參與請托、相互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六)接受會議評審邀請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七)接受或未拒絕其他請托行為。
(八)向申請人索要好處。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禁止清單
(一)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未公開的評審結果及意見等工作秘密;未經批準或者非因崗位工作需要,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等保密信息;超越職責和規定權限查閱評審專家名單、評審意見及結果。
(二)參與請托行為,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資助提供幫助。
(三)違反利益沖突回避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合同制人員、借調人員等。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將按《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按規定移交相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