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江科〔2024〕89號 JMBG202401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江科〔2020〕13號)實施期滿,為完善實驗室體系,持續推動科技創新平臺提質增效,現將《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5月20日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完善區域創新平臺體系,推動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提質增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水平,根據江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包括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科技特派員工作站。
江門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市重點實驗室)是依托市內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綜合能力較強的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建設的科研平臺,是江門市組織基礎研究、應用基礎及應用開發研究、前沿與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臺,是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配置先進科研裝備、開展高層次學術交流、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平臺。
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市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等業務,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
江門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市內綜合實力和創新能力較強的企業建設的工程技術研究及開發應用的科技創新平臺。我市部分重點發展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可少量依托高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組建。
江門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下簡稱市特派員工作站)是指立足于江門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從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選派創新創業人才作為市級或以上科技特派員,派駐到江門市內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條 建立省、市、縣(市、區)科技部門多級聯動機制,推動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統籌負責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的申報認定、跟蹤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的推薦申報,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以“自愿申報、論證評審、競爭擇優”為認定原則。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市重點實驗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應是在江門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時間一年以上,具有較強的行業帶動性和輻射作用;已成立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室,科研實力較強、基礎條件較好。
2.實驗室依托申報單位設立,受申報單位管理,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或共性技術研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社會經濟、產業與科技發展戰略,建立了較完善的科研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3.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研發經費投入占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度研發經費投入超過1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能夠為實驗室提供充足穩定的建設、運行和研發經費。企業主營業務與實驗室申報方向屬于同一領域。
4.實驗室全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副高職稱或碩士學位的全職科研人員不少于3人。
5.實驗室研發場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儀器、設備、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累計投入不少于300萬元(軟件類創新平臺不受該條款限制)。
6.申報單位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獲批市級或以上科技計劃項目1項。
(2)獲市級或以上科技獎勵1項。
(3)獲得授權發明專利、PCT專利、新藥證書等知識產權1項。
(二)市新型研發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應是在江門市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時間一年以上,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江門市內,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等業務。
2.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150萬元;上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3.全職科研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比例不低于全職科研人員總數的30%。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所,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儀器、設備、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累計投入不少于200萬元(軟件類創新平臺不受該條款限制)。
5.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高效、引人機制靈活、業務發展方向明確,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需求,有良好的發展績效或預期。
(三)市工程中心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應是在江門市內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江門市內,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2)應配備管理負責人和技術帶頭人,全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的比例不低于全職科研人員總數的40%。
(3)具備工程技術試驗必要的場地,在用的實驗、檢測、分析、試驗設備(不含生產設備)累計投入不少于200萬元。
(4)有產學研合作基礎,近三年牽頭或參與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解決產業技術重大問題的企業,給予優先認定。
2.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
(2)申報單位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不少于100萬元(研發經費投入超過15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
(3)申報單位擁有3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其中須有1項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或牽頭制定的行業標準。
3.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重視產業技術研發,近三年在該領域實施的市級以上研發項目不少于3項,研發經費投入總額不少于500萬元。
(2)申報單位在本領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具有較高的成果產出和轉化水平,擁有5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
(3)申報單位近三年開展產學研合作形成的標志性成果不少于3項。
(四)市特派員工作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江門市內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申報單位需具備3名市級或以上科技特派員,與科技特派員之間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有明確的科研合作項目和相關的科研經費。
3.申報單位需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服務配套措施,制訂合理、清晰的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方案,與進站特派員簽訂服務協議,對進站特派員提出明確的工作任務,設立合適的特派員工作崗位,并保證特派員基本的生活條件及薪酬待遇。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的申報單位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二)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嚴重科研誠信問題。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申報指南執行。
第七條認定程序。
(一)組織申報。
根據江門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布局要求,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制定并發布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申報通知及指南。
(二)網上申報。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要求通過“江門市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或“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在線填報申請材料。
(三)推薦評審。
申報單位主管部門經系統及現場核實后擇優推薦申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組織科技評審專家進行評審或論證,依據評審或論證結果擇優確定擬認定的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名單。
(四)公示與認定。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須通過書面形式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提出;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處理。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第三章 考核評估與管理
第八條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和定期考核評估,評估周期為3年。其中,江門市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書面報告創新平臺上一年度運行情況。市特派員工作站在考核期內需新引進市級或以上科技特派員5名(含)以上。
第九條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條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考核評估為優秀、良好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申報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科技創新平臺。考核評估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科技創新平臺稱號。考核評估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考核評估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保留科技創新平臺稱號;整改后考核評估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科技創新平臺稱號。
第十一條 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要加強消防安全、實驗安全、生物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因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撤銷其科技創新平臺稱號。
第十二條江門市科技創新平臺發生名稱變更、人事調整、研究方向調整、依托單位變更、重組、經營業務及生產技術活動調整等重大變化的,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撤銷其科技創新平臺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江門市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Jiangmen Key Laboratory of xxx”;市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江門市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Jiangme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江門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江門市重點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江科〔2022〕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