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23〕43號 JMBG2023011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程序,統一標準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我局制定了《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規程(試行)》,請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咨詢電話:0750-8220609。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4月28日
江門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統一標準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立項,并獲得市、縣(市、區)財政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標簽訂的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的內容,對項目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任務指標完成情況、組織管理情況等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驗收結題統籌協調和綜合指導,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組織或委托開展項目驗收工作,研究確定驗收結論;負責對項目驗收質量進行抽查,對項目驗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總結研判科技專項實施成效。
第四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高校、醫療機構、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具有項目申報推薦權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對所轄(屬)項目驗收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及必要的真實性核查;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協助做好所轄(屬)項目驗收組織工作。
第五條 專業機構按照市科技局委托,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工作,開展培訓指導,定期對相關情況進行總結分析。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開展科研工作,規范使用科研經費,按期提出驗收申請,并對驗收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依據合同和驗收材料對研發內容、任務指標完成情況、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綜合考量項目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檔案管理等情況,形成評審意見。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需要延期的,應在合同執行期內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生效。項目延期最多申請2次,每次不超過1年。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江門市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科技業務系統)提交驗收申請,項目主管單位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提交到市科技局,審查不通過的退回修改。
市科技局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紙質驗收材料,審查不通過的退回修改。市科技局收到紙質驗收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研究確定驗收結論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驗收結論;公示有異議的按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結題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報告。
(三)經費決算表或專項審計報告,其中:
1.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
2.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包括財政經費和自籌經費。
項目承擔單位應選取信用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在項目間接費用列支。
(四)項目經費支出材料。包括經費明細賬、設備購置清單、記賬憑證、發票、合同、采購資料及其原始憑證等。
(五)相關成果材料,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把項目任務之外的成果納入驗收材料。
第四章 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驗收結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對等、歸口監管原則。按照科技業務分工,對驗收結題實行歸口管理。
(二)科學規范、簡便高效原則。突出項目實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評價,防止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的不良傾向,精簡驗收結題流程,減少繁文縟節,提高質量效率。
(三)激勵創新、求真務實原則。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規律,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嚴格遵守科技計劃管理規定,體現“寬容失敗、嚴防腐敗”要求。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單位應采取以下兩種方式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一)材料驗收: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以審核驗收材料為主,一般不組織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
(二)會議(現場)驗收:財政經費撥款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安排會議(現場)驗收,組織專家聽取匯報、審核材料、開展質詢,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現場測試。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材料驗收專家組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會議(現場)驗收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組員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
驗收專家按照隨機、回避、輪換、保密原則在江門市科技專家庫抽取,同一單位選派專家不能超過1名。每位專家參加驗收評審工作前須簽署驗收承諾書。
第十四條 驗收時,組織驗收單位和專家組應對照合同技術指標、成果指標、經濟指標、經費使用等重點內容逐一進行核查。本工作規程頒布實施之日起簽訂的合同,按以下標準提交驗收材料:
(一)合同中有技術指標要求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檢測報告:
1.出具報告的機構應是相應行業或技術領域內,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涵蓋合同涉及的所有技術指標。
2.送檢單位應是合同中的項目承擔單位。
3.檢測報告出具日期應為項目立項日期以后。
(二)合同約定成果形式為發表論文的,提交的論文應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組成員應是公開發表論文的作者之一。
2.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應提供期刊封面、目錄及論文正文復印件。
3.參加學術交流會的論文應提交學術會議所發證書。
4.出版學術專著的應提供封面,扉頁(標注ISBN頁面)及目錄復印件。
5.發表論文為非中文類語言的,應提交中文版譯文和外文論文檢索證明。
6.論文發表日期應在項目立項日期以后。
(三)合同約定成果形式為專利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專利內容應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
2.項目承擔單位應為專利權人或項目組成員應為發明人之一。
3.專利申請日期應在項目立項日期以后。
(四)合同中有博士、工程師等人才培養指標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有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指標的,應提交人事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職稱證書。
2.有博士、碩士、學士人才培養指標的,應提交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
3.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應提交合同執行期內培養人才繳交社保或發放工資憑證(新型科研機構按企業標準執行)。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的,應提交該院所與高校的聯合培養協議。
(五)合同中有經濟指標要求的,應提交合同執行期內項目產出成果銷售合同、發票、出庫清單或物流清單,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報表、銀行憑證、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結題三類。
(一)能按期保質完成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驗收結論為“不通過”。提交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三)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財政經費使用合規,因項目探索性強、風險高,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未完成合同約定目標任務的,驗收結論為“結題”。
第五章 終止結題
第十六條 項目發現以下重大風險和問題的,市科技局將啟動終止結題程序。
(一)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論證,認為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的;項目無法實現合同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出現嚴重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中期評估發現問題,未按時完成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重大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被撤銷、注銷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項目負責人均無法取得聯系的。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出現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的。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過程管理,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及時調查核實。對符合終止結題情形的,及時報請市科技局啟動終止結題程序。對報請終止結題的項目,市科技局將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研究確定項目終止結題意見。
第六章 公示及經費處理
第十八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市科技局將在門戶網站對項目驗收結題、終止結題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驗收結論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式的驗收結題、終止結題信息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核申請。單位提出復核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復核的應采用實名。市科技局將對復核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科技局印發項目驗收結論通知、項目終止結題通知,并將驗收材料移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單位分別存檔。
第二十一條 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結余財政經費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收回結余財政經費;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追回結余和違規使用的財政經費。對終止結題項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追回全部財政經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按期在科技業務系統提交驗收申請,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政策變化、產業調整、科研倫理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項目主管單位和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按程序審批項目變更申請。項目主管單位要及時準確掌握項目實施進展,防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風險。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加強對項目驗收工作和驗收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主動接受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對財政經費投入多、技術成果意義重大的項目,市科技局邀請監督員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委托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將進行質量抽查,每批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如發現驗收材料不齊全、弄虛作假等存在問題項目多于2項的,市科技局將對該批次項目進行重新驗收;如抽查存在問題項目少于或等于2項的,市科技局將對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重新驗收。
第二十六條 對終止結題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記錄科研誠信,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終止項目并停止撥款、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大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對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不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退回合規使用的財政資金,不記錄科研誠信。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十不準”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要信守承諾,強化紀律意識,自覺防范廉政風險。驗收結題工作中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大專項+任務清單”項目、自籌經費類項目驗收結題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23年6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