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高技函〔2022〕666號
省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省科學院,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現將《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4月29日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省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先行省的意見》,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鏈條有機融合,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建設創新型廣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為提高我省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制約,強化對廣東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在產業技術創新鏈條上連接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應用的橋梁和紐帶,是我省區域自主創新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發展,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裝備技術及其關鍵零部件研制、關鍵工藝研究并推動產業化應用,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加快推動建設現代產業體系。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 的原則,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中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申報并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工程中心,推動驗收并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工程中心運行評價。
第七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工程中心申報和管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工程中心組建任務驗收,以及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給予工程中心相應的資金和政策等支持。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編制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三)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四)承擔廣東省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廣東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五)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九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布局,并采取適當形式發布通知。
第十條 擬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中明確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請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
第十二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1)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第十六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對處于籌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籌建期驗收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2)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工程中心,采取適當形式組織驗收。主管部門須于驗收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備案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部門向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廣東省工程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工程中心驗收報告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組建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南》(另行發布),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運行評價程序為: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年度7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于評價年度7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
(四)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初審后提出調整建議,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將工程中心建設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七)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工程實驗室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發改高科技[2013]4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編制提綱
一、項目摘要
二、項目建設的依據、背景與意義
三、技術發展與應用前景分析
(一)國內外技術發展現狀與趨勢預測分析
(二)技術發展的比較
四、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一)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擬突破的技術方向
(二)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與任務
(三)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標
五、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制
(一)項目單位概況
(二)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三)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概況及技術團隊情況
(四)運行和管理機制
六、籌建期建設方案
(一)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地點(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二)項目招標方案
七、節能與環境影響
(一)節能分析
(二)環境影響評價
八、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一)建設周期
(二)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三)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九、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一)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二)建設投資估算(包括土建、設備、安裝、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等)
(三)分年度投資計劃表
(四)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五)省安排和地方配套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
十、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一)經濟效益分析
(二)社會效益分析
十一、項目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二)技術應用及市場風險
(三)其它風險
十二、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十三、相關附件、附圖和附表
包括立項文件、資金、環保、土地、規劃、生產許可等有效文件,以及專利、科研成果鑒定、標準制定等相關文件。
附件2
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籌建期驗收報告編制提綱
一、項目摘要
二、籌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包括建安工程、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研發和工程化試驗設施、分析檢測手段、關鍵工程軟件、配套條件等。
四、財務決算
包括資金籌措、工程決算及第三方審計報告、科研經費、流動資金及其他情況。
五、運行機制
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管理與激勵機制、主要負責人和研發隊伍等。
六、籌建期發展目標完成情況
包括關鍵技術開發與工程化、對外合作交流、技術轉移與擴散、服務行業發展、經濟效益、人才培養等。
七、中長期任務與目標
八、其他需說明事項
九、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