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2019〕2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江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我市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環保的質量水平和效益,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增強我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質造”品牌提升行動方案(2017-2020)的通知》(江府辦〔2017〕3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門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江門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主要授予在江門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自愿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運用數據和事實,量化分析,綜合評價。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五年評選獎勵一次,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10家。當屆的申報企業或組織達不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并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日常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承擔。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該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五年,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處理和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批準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包括:
(一)制訂市政府質量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程序等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接受申請并組織開展資格審查;
(三)確定并公布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
(四)向市政府和評審委員會提交評審結果,報告質量獎工作進展情況;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方法、管理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六)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需要,可以將材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專家評審工作通過聘請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完成,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實施,并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受委托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專業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按規定組織評審專家組,并報市市場監管局核準。
受委托的社會組織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由5名以上(含5名)評審專家(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
(二)制訂現場考評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考評;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一條 各市(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工作。各市(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同時對此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
(二)擁有自有品牌、自主技術;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已逐步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績效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四)在近3年國家或省、市、縣級等各級各類質量監督抽查、執法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3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
(五)企業或盈利性組織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非盈利性組織社會貢獻突出并獲主管部門推薦;
(六)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進出口貿易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未因產品質量問題受到國外警示通報或索賠。
第十三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市市場監管局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當年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公告,向社會公布當年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事項和要求。
(二)企業或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供有關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市場監管局。
(三)組織推薦。各市(區)市場監管局在收到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后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核實申請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四)材料初審。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及時通知有關企業或組織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將該企業或組織的相關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每次評審,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當次評審擬評出的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的1.5倍。
對曾獲得《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質造”品牌提升行動方案(2017-2020)的通知》中提及的相關品牌榮譽的企業或組織,在評審過程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六)現場考評。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現場考評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在現場考評結束后,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送市市場監管局。
(八)征求意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征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上述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意見,市市場監管局形成意見匯總,并與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初選公示。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對查實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的企業或組織取消其擬獎資格。
(十)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批準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獎勵50萬元。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個人,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按照《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質造”品牌提升行動方案(2017-2020)的通知》執行,由市本級和各市(區)財政按1:1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企業或組織獲市政府質量獎的,間隔一屆后可重新申報。再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再給予資金獎勵,不占當屆獎勵名額。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發揮模范帶動作用,積極宣傳、推廣、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推動全市廣大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經調查屬實的,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予以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等各級各類質量監督抽查、執法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且投訴有效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榮譽和展示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但必須標明獲獎的年份。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
第二十三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