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為穩定正常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保證教學計劃的完成,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院、系(部)教學任務由教務處根據專業教學計劃,統一下達。若有變動,應提前一周向教務處提交申請報告,經主管校長批準。新開公選課應在開課前一學期的第六周前提出申請。
第三條 各院、系(部)每學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排好下學期的教學任務,并報教務科,以便統一排課。
第四條 各院、系(部)任課教師教學任務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便改動,確需調整,須經教務處批準。
第五條 教師對排課的要求(指教學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上課周次,節次安排或需使用電教設備等),在保證課表合理性和可能性的前提下適當照顧,難于安排的,應服從排課安排。
第六條 教師在校外兼課、出席會議等,與本校課表發生矛盾時,原則上應以首先保證完成本校教學任務為前提。
第七條 為穩定教學秩序,課程表排定后一般不再變動,遇下列特殊情況方可調課:
(一)課表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排課不當,影響教學效果的,應予以調整;
(二)固定節假日臨時調課一般不允許,若特殊需要由校長批準;
(三)教師不得無故調課,若確實需要,原則上每學期只允許調課一次,第二次調課須經主管校長批準;
(四)調課之前應填報調課申請表,說明調課原因,提出補課安排意見,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報經教務科批準,調課申請應提早兩天提出。
第八條 課程調度以教務科開出的通知為準,未經教務科批準教師不得擅自調課、請人代課或任意改變上課時間。凡違反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并記入教學事故檔案。
第九條 凡停課均需書面說明原因,并提出補課辦法,并經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停課兩周以上必須報請教務處長批準。凡擅自停課者,按曠教事故處理并記入教學事故檔案。
第十條 校歷規定的節假日停課不發調課通知,節假日所停課程學時不安排補課,教學進程順推。對此,教師在安排教學日程時應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