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隨著學分制的實施,在校學生學籍異動日趨頻繁。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制定辦理學生學籍異動的手續規定。
第二條 按《五邑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應予休學、退學、延長學習年限、轉學的同學,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到院系辦公室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五邑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表》,由院系主管教學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交教務處審批(若因病休學的需經校醫務所簽意見),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教務科將結果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及學校有關部門。學生所在院系要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到其本人。
第三條 按學分制條例規定,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且開學初緩考成績上交后,各院系教學秘書應將因學習成績不符合要求而退學的學生名單報教務科,教務科匯總全校情況審核后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以“退學通知書”和名單的形式通知到院系,院系教學秘書應及時通知有關學生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條 學生本人在接到退學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持院系書面通知到教務科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休學學生接到院系書面通知兩周內將學生證、考試證交回教務科后,才能領取休學證明書。轉學、退學學生將學生證、校徽、考試證交回教務科后領取退學、學生離校程序表到校有關部門辦理清還財物手續并加蓋單位公章,最后將離校程序表交回教務科。
第六條 學生休學,每次申請以學期或學年為限。學生休學、復學申請應于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出。學生休學學期滿或提前復學,于新學期開始注冊時,應持休學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由本人向院系提交書面申請,到院系辦公室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五邑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表》,院系主管教學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交教務處審批(若因病休學、需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上病愈證明和校醫務所簽署病愈意見),送主管校領導審批同意,發書面通知到院系辦公室,由院系辦公室通知學生交費、注冊后方可取得學籍。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