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校的教材建設,提高教學質量,鼓勵廣大教師積極從事教材編寫工作,規范教材的出版、印刷和發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對教材的需求情況,學校對教材的出版采取部分補貼資助、部分貸款資助和費用全部自理三種方式進行。學校預算中應安排補貼資助經費和設立貸款資助周轉基金。
根據現有情況,學校每年補貼資助和貸款資助各3—5本教材的正式出版,其中資助和貸款不超過1萬元。凡貸款資助的教材應在教材正式發行一年內還清貸款,否則將通知財務處從貸款人的工資中每月扣除400元,直到還清貸款為止。
第三條 需要申請部分補貼資助、部分貸款資助或在校內使用的教材(含講義),需事先填寫有關申請表格,由所在系教材建設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后報校教材工作委員會審定,列入學校教材出版計劃。
第四條 列入學校教材出版計劃的教材,編者應當按照要求按時完成編寫任務。為保證編寫任務的順利完成,有關系部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減免其他工作。
第五條 為了確保教材的質量,必須遴選在本學科中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編寫教材,特別要鼓勵長期工作在教學第一線的骨干教師參與教材編寫工作。
第六條 編寫教材,是一項教學工作,也是一項科研工作,凡承擔國家、省、部或列入教材出版計劃的教材編寫工作,均應計入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具體計算辦法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正式出版的教材,學校不負責稿酬和編審費用,如在正式送出版社前確有必要請有關專家審閱,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每萬字10元付給審閱費。
第八條 為保證教材出版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特設立教材建設基金,基金主要來源于:
(一)學校設立貸款資助周轉金和安排補貼資助預算
(二)有關省校重點課程建設經費中劃撥,省重點課程經費只限用于本課程的教材,不得挪作其它課程使用;
(三)爭取有關企業、校友或華僑的資助。
第九條 基金的用于下列用途:
(一)補貼資助部分校內優秀教材的正式出版;
(二)貸款資助部分校內優秀教材的正式出版(用于周轉);
(三)優秀教材的獎勵;
(四)有關教材出版事宜的差旅費。
第十條 基金由校教材建設基金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基金的使用情況應由教務處定期向校教材工作委員會通報。
第十一條 列入學校教材出版計劃并得到資助需正式出版的教材,由編著者本人負責尋找出版單位,也可由學校教材工作委員會推薦或聯系出版社。凡需要由學校使用的教材,均需經系(部)和教務處批準,否則,學校可以拒絕使用,不予訂購。
第十二條 校內使用的講義,在編寫完成以后,應按時交到校教材工作委員會,由委員會委托1—2名專家進行審閱并提出意見。校教材工作委員會委托教務處根據專家意見決定是否準予出版。
第十三條 為規范工作程序和保證教材及時到位,校教材工作委員會每學期第八周以前接受教材、講義的出版、資助申請,逾期不報的將不予受理。校教材委員會每學期第十五周前召開例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 凡經校教材工作委員會批準出版的講義,由教務處負責印刷、發行、成本核算等項工作。
第十五條 為避免教材的積壓和浪費,各系教材工作小組在審核出版教材的包銷數和講義的印刷數時,應嚴格把關。教材、講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屆。個別情況特殊而需使用三屆以上的,需經校教材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
所訂購的教材和印刷的講義,不得因系、部領導和教師的更換而隨意停止使用。確因教學計劃變更或其他客觀原因需停止使用的,由系、部提出申請并報教務處批準。凡未履行正常手續而導致教材積壓、報廢的,將追究有關領導或個人的責任,并按情形給出適當的經濟賠償。
第十六條 為鼓勵教師多出好的教材,學校設立優秀教材(講義)獎,優秀教材(講義)的評獎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學科特點,與國內外同類教材相比有一定特色,經過教學實踐獲得師生好評;
(二)教材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概念正確,論證嚴密,數據可靠,圖表清晰;
(三)教材(講義)文字精練,有利于學生分析問題和思考能力的培養;
(四)校內講義須使用兩屆以上。
第十七條 優秀教材(講義)獎分為三等,發給獲獎證書和獎金,一等獎(一名)500元,二等獎(二名)各300元,三等獎(三名)各200元。
第十八條 優秀教材(講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從1999年開始),時間為11月份。參評教材(講義)由各系推薦后由校教材工作委員會委托有關專家評價后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校教材工作委員會從獲獎教材中推薦部分教材參加校外有關教材評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