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按照國家《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理。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特制定事實細則如下:
一、執行《辦法》中第九條時的折舊辦法:
1、折舊率的規定:微機類(含零部件)每年折舊15%;電子儀器設備類每年折舊10%;其他類每年折舊5%。
2、所有儀器設備在計算賠償金額時,總折舊一般不得超過80%,價值一萬元以上的設備折舊可到 90%,若有特殊情況則需報告主管領導審批。
3、決定折舊率和計算損失金額的工作由設備處主管領導審批。
二、由于局部損壞或丟失造成整臺設備損壞或報廢,按局部損失(零部件損失和局部損壞損失價值)的1-10倍賠償。
三、提出處理意見
1、損失在1000元以下,由所在系部提出處理意見。
2、損失在1000-10000元時,由設備處提出處理意見。
3、損失在10000元以上時,由設備處組織保衛處、所在系及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審批和實施
1、損失1000元以下的由設備處審批后組織實施。
2、損失10000元及以上的,有主管校領導審批后交設備處組織實施。
五、處理程序
1、事故者填寫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交部門領導一份和設備處二份。
2、由所在系部進行幫助教育,檢查整改,制定防范措施,用書面形式報告設備處存檔,并作為處理時的參考,
3、決定折舊率和計算損失金額后,通知提出處理意見的單位。
4、提出處理意見交設備處審批。
5、設備處組織實施,并寫出事故處理小結存檔。
六、關于賠償金額的管理使用。
1、由設備處開出賠償通知單,送財務處執行,樹額較大的,當事人可與財務處協商分期扣款。
2、該款用作設備更新或設備維修,具體由設備處和財務處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