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廣東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建設全面開放的研究生教育創新體系,廣東省教育廳決定建立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為加強和規范“示范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示范基地”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示范基地”旨在充分利用高校、企業和科研機構的優質資源,共同打造培養創新型、復合型高層次人才的示范平臺,實現產、學、研良性互動,為廣東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術支撐。
第三條 “示范基地”建設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示范基地”由具有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校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或科技創新型企業較密集的區域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或科研院所等機構聯合申報,以高校為責任主體。“示范基地”應設在合作企業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單位(以下稱“合作單位”)。
第五條 “合作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比較完備的科研設備、科研平臺及科研條件,有適合研究生參與的項目和比較充足的研究經費,同時能為研究生進入“示范基地”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和管理等保障條件。
第六條 合作雙方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養計劃和規范的管理制度,并安排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落實、執行相應計劃和制度,并負責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間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合作雙方應在聯合培養研究生或共同開展科研攻關方面有良好合作基礎,至少實質性合作2年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辦法
第八條 有關高校按照當年省教育廳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研究生培養的優勢和特色,以及與有關合作單位開展科研合作及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基礎,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聯合向省教育廳提出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示范基地”的建立申請,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形式審查、初審和復審。
第十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結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產業發展的需要和重點,擇優確定立項建設的“示范基地”。已獲批“廣東高校產學研結合示范基地”的,可申報認定為“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不參與專家評審,但須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經審核批準的“示范基地”將獲“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稱號,懸掛廣東省教育廳統一制作的銘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養與學位授予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示范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義招收研究生,并按國家招生辦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簡章中注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課程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進行雙向選擇。
第十三條 高校可以在“合作單位”的高級職稱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中遴選兼職導師,并頒發聘書、明確職責、提供相應的待遇。高校聘任的兼職導師,在研究生培養業務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內導師管理辦法管理,并應在任職前接受相應的培訓。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示范基地”培養的研究生,其學位由高校授予。
第十五條 研究生培養過程中所產生科研成果的歸屬問題,由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予以協商解決。必要時,“示范基地”的相關方面,包括高校與“合作單位”、“示范基地”研究生與“示范基地”導師之間可簽訂保密協議。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須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及其導師同意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數量的研究生進入“示范基地”開展科研實踐(每人在“示范基地”的實踐時間不少于6個月),并負責“示范基地”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監控與檢查:“合作單位”應安排有豐富經驗的科研人員參與指導研究生的科研實踐活動。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面向經批準的“示范基地”設立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以下簡稱“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由導師(以高校導師為主)帶領若干名進入“示范基地”的研究生聯合申報。“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的研究時間一般為1~2年,其選題必須來源于合作單位的實際問題,核心研究工作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分工協作、共同完成,以求在提升合作單位創新水平的同時,有效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實踐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和“示范基地”的導師應加強對研究生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項目進展匯報和討論交流制度,嚴格按照項目實施計劃開展研究工作,確保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取得實質性的研究成果。其中,參與項目的專業學位研究生須完成1篇與項目相關的實習報告或學位論文;學術型學位研究生須公開發表1篇與項目相關的論文或完成學位論文。實習報告和公開發表論文須注明“本成果受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資助”,學位論文須符合學校授予學位的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省教育廳提交結項驗收材料,包括:批準的項目申請書、項目驗收報告書和項目研究成果。項目正式結項前,項目負責人不得重新申報同類項目。
第二十條 經省教育廳審核批準的“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省財政根據項目所屬的學科領域以及參與項目的研究生人數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用于支持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中開展研究工作。財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廣東省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對“示范基地”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對于運行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人才培養效果不明顯的“示范基地”進行黃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無明顯改善的,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示范基地”建設及“示范基地人才培養項目”實行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省教育廳將組織人員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重點檢查資金使用的規范性、有效性及學校及有關單位配套力度,并對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有關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示范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的業績,列入省教育廳組織科研項目申報、高校學科建設評估的特色指標,對于成績突出的,在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遴選、科研項目和科研平臺立項、學位授權點審核、重點學科評選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范基地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