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我校錄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學報到時需攜帶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婚育證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處請假,但推遲報到時間不得超過兩周。
第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因工作需要到企業等基層單位鍛煉者;
(二)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能在一年內治愈達到健康標準者;
(三)其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入學者。
第四條 辦理了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期滿前二個月提出入學申請。經批準,持入學通知書、身份證、學歷證書和婚育證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經學校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后,將體檢表交校醫院復審,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未辦理入學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以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凡入學復查合格的研究生,予以注冊,取得研究生學籍,發給研究生證。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取消入學資格,檔案退回原單位:
(一)入學前已觸犯刑律者;
(二)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
(三)在三個月內健康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者;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持本人研究生證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應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經指導教師和學院同意后,按時返校補辦注冊;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準的未注冊者,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一周不注冊者,取消其當年度評優、評獎學金資格。
第八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考勤紀律
第九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研究生學習期間必須堅持在校學習,節、假日離、返校時間必須按學校規定進行。因故離校必須事先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校。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內憑校醫院診斷證明,在校外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外出調研途中探親或不到假期而提前離校的研究生,須請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請假并獲批準后方有效。續假手續同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歸,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均按曠課論處。凡請事假一周以上和請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滿后必須到批準請假的部門銷假,不銷假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假滿不能返校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研究生請假一周以內,由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報學院備案;請假一周以上兩周以內,經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報學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批準并備案;請假兩周以上,經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學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批復,報研究生處批準并備案。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直系親屬發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結婚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研究生結婚、生育應遵守我校計劃生育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或困難需中斷學習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請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一個單元,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休學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休學。
(一)需生育者;
(二)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確需較長時間進行治療和休養者;
(三)其他因健康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提供有關材料,經指導教師和學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處經批準后,予以休學。休學研究生在批準休學后的一周內,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休學期間回家往返路費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學習、科研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申請自費留學者可保留學籍一年。
第二十一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要求復學者,應于期滿前一個月向研究生處提交復學申請報告并附家庭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的婚育證明。因病休學者,復學前須向校醫院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復學申請。復學申請經研究生處批準后,即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間觸犯刑律者,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逾期不申請復學者,視同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繼續休學的申請者;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或一學期累計曠課60學時者(課程階段按每天實際授課時間計,學位論文階段每天按8學時計);
(四)開學滿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五)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六)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七)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應予退學的研究生,由學院提出報告,送研究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學生,可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退學者自學校決定送達次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且應在兩周內辦完退學手續并離校。
第二十六條 退學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專業。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方可申請轉專業:
(一)因專業調整、學科發展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專業的學院無法繼續培養,必須轉專業者;
(二)經考核證實,學生確有其他研究領域的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經校醫院核查發現某種疾病或某種生理原因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轉專業要征得原專業指導教師和所屬學院同意、要由擬轉入專業的學院進行考核、擬轉入專業指導教師和所屬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處批準。
第二十九條 轉學或轉專業一般只在研究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辦理。
第三十條 研究生一般不辦理轉學,因特殊原因經學校同意,并報廣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申請辦理;跨省轉學者由廣東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三)無正當理由者。
第七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德、智、體表現良好,通過課程考核和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表現良好,但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可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一年內可再申請一次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被開除學籍或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而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學習滿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培養計劃中總學分的三分之二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成績證明。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學習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業、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但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于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研究生,學校予以表揚和獎勵。有關獎勵事宜執行《五邑大學研究生評優實施條例》、《五邑大學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研究生違紀處分遵照《五邑大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發表的相關學術論文有弄虛作假、剽竊、抄襲或盜賣他人研究成果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嚴重者開除學籍。已經授予學位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取消已授學位,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四十條 研究生考試紀律執行《五邑大學考場紀律與違紀處分辦法》。
第四十一條 受處分研究生有申訴的權利。研究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處理)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五邑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獎勵和處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研究生學習年限
第四十三條 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三年。
第四十四條 全日制研究生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學習任務,如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或經短期延長后,其學位論文可取得明顯突出的效果者,可申請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期限不超過一年。研究生在延長學習期間仍不能完成學業者,按結業處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本人應提前三個月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的報告,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所屬學院的學位分委員會應對申請延長理由和延長期研究工作安排進行全面審查并給出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凡經批準延期的研究生在延長期內不再享受獎學金待遇。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論文工作,達到授予學位水平要求者,可以申請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并按規定程序提前畢業,獲得相應學位。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港澳臺研究生、留學研究生、境內外聯合培養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及相關合作協議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