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五邑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包括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其他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研究生處負責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各學院負責本學院研究生新生復查工作和學籍變動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研究生入學報到時需攜帶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婚育證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系)請假,并附原單位或者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由學院報研究生處備案,推遲報到時間不得超過二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由學院(系)報研究生處,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人提出申請,導師、所在學院(系)和研究生處同意,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應征入伍普通高校新生;
(二)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能在申請時間內治愈達到健康標準者;
(三)其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入學者。
第六條 已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期滿前兩個月提出入學申請。經批準,持入學通知書、身份證、學歷證書和婚育證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經學校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后,將體檢表交校醫院復審,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二周未辦理入學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各學院(系)在新生報到時依據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明對新生進行初查,并將新生報到情況報送研究生處。
新生入學后,各學院(系)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校醫院對新生進行身體檢查。按照《教育部關于明確高等學校新生復查內容的意見》(教學函〔2014〕2號),復查主要通過對新生名冊、研究生人事檔案資料、身份證件等材料的審核、比對、檢測完成,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為同一人;
(二)考錄信息,包括考試報名信息、志愿填報信息、考試過程及成績、錄取資格等各環節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學院(系)復查后,向研究生處報送復查書面報告。
經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由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研究生處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由學校報請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含延期畢業研究生)應持本人研究生證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學院(系)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患病等身體問題不能按時注冊者,應事先向所在學院(系)請假,經指導教師和學院(系)同意后,按時返校補辦注冊;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準的未注冊者,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一周不注冊者,取消其當年度評優、評獎學金資格。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二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 除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外,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因家庭經濟困難原因不能按時繳費的研究生,須在新學年報到注冊前一個月書面向學院(系)提出緩繳申請,經學院(系)領導審核,并送研究生處、財務處批準后可以緩交,緩交期限不得超過研究生本人的承諾期限。經批準緩交的研究生名單在研究生處備案后,研究生方可登陸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統選課并參加教學活動。在辦理相關繳費手續后,研究生可進行注冊取得學籍。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審批手續且繳清貸款支付學費、住宿費不足部分的,可進行注冊取得學籍。經學校認定為特困學生的,按學校有關特困生的政策執行。
第三章 考核與考勤紀律
第十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以學校審定的本課程教學大綱為標準,若課程考核中包含平時成績,課程考核教師在報送成績時,必須同時報送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總成績,并注明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各占的比例;還須附上平時成績的考核記錄。對于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公共課和專業課無故缺課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考核資格,必須重修該課程;無故擅自缺考者作曠考處理,考試成績為零分,該課程必須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實際考核成績記入成績表。如因課程設置調整無法重修同一門課程的,可修讀同類課程代替。選修課程不合格的重修也可改選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 學校鼓勵研究生參與國內或國際交流學習。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查,研究生處審核,學校批準后在校外聯合培養或修讀課程的研究生,應與學校、修讀高校或科研院所簽訂三方協議,按照協議內容進行管理。在修讀結束后須取得修讀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培養或成績管理部門出具的成績證明,經學生本人申請,經導師和學院根據學生個人培養計劃及課程安排進行課程和學分的認定后報研究生處審批。如是沖抵培養方案課程,成績記載在培養方案內的相應課程名下,如是培養方案外課程,經研究生處審批后,以原始課程名稱和任課教師等信息記載。
學校鼓勵研究生選修開放式網絡課程。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審查,研究生處審核,學校批準后研究生可選修開放式網絡課程,獲得網絡課程合格證書或其他證明后可認定為相應的選修課程成績。
研究生選修非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考核通過,其成績可計入研究生成績檔案,但不計學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習期間必須堅持在校學習,節假日離、返校時間必須按學校規定進行。因故離校必須事先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校。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內憑校醫院診斷證明、在校外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作請假依據。外出調研途中探親或不到假期而提前離校的研究生,須請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請假并獲批準后方有效。續假手續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歸,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均按曠課論處。凡請事假七日以上和請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滿后必須到批準請假的部門銷假,不銷假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假滿不能返校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研究生請假一周以內,由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報學院(系)備案;請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內,經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報學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批準并備案;請假二周以上,經指導教師書面批準、學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批復,報研究生處批準并備案。
第十六條 在一學期內,曠課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達60學時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結婚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專業。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方可申請轉專業:
(一)因專業調整、學科發展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專業的學院無法繼續培養,必須轉專業者;
(二)經考核證實,學生確有其他研究領域的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經校醫院核查發現某種疾病或某種生理原因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
(五)符合學校其他轉專業有關規定者。
第十九條 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征得原專業導師同意后,可在第二學期的第十二周內由本人填寫《五邑大學研究生轉專業審批表》及申請材料,向研究生處申請。
(二)研究生處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再將審查通過的申請材料反饋至擬轉出學院(系)。
(三)擬轉出學院(系)在收到研究生處相關材料后,需在七日內根據轉專業條件,對申請轉專業研究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送研究生處。
(四)擬轉入學院(系)需按照年度在每年十月底前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方式、考核內容等)報研究生處批準,并在研究生處和學院(系)網站上進行公示。擬轉入學院(系)收到研究生處相關材料后,需在十五日內對申請轉入研究生進行全面考核,并將有關研究生考核成績、考核結果(包括是否有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接收)及擬接收轉入研究生名單等材料匯總后報送研究生處審核。
(五)研究生處匯總各學院報送的擬接收轉入研究生的材料交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轉專業規定,對各學院(系)報送的有關研究生轉專業考核、認定等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結論,并將審查結果報校長審批。
(六)研究生轉專業名單確定后,由研究生處通過學校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七)公示結束后,學校正式發文公布轉專業結果。學校批準研究生轉專業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專業調整情況提交學信網,供研究生查詢,并通知相關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擬轉入專業的錄取標準高于其所在專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擬退學、擬轉學等學籍狀況不正常的
(四)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導師、所在學校、擬轉入學校導師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四)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轉學程序
(一)每年三月份或九月份,由研究生本人申請,經導師、所在學院(系)同意后填寫《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研究生)》并送研究生處。
(二)研究生處對研究生提交的《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研究生)》等轉學材料進行審核,并送主管副校長、校長審定。
(三)研究生處將經校長審定的研究生轉學結果在學校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研究生憑經校長簽發同意轉出意見的《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研究生)》等材料向轉入高校申請轉學。
(四)行文備案。若研究生在廣東省內轉學,由研究生申請轉入高校正式行文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若跨省轉學,由學校和研究生申請轉入高校分別正式行文報廣東省教育廳、研究生轉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研究生憑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轉學結果和按照學校研究生離校程序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其它高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本校學習,應當于每年三月份或九月份,由研究生所在高校發函給本校黨政辦公室,附上所在高校校長簽發同意轉出的《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研究生)》和轉學備案證明材料,文件由本校領導簽署意見后轉給研究生處。研究生處對研究生轉學條件和轉學備案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學校紀委審查,研究生擬轉入院務會議和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發同意轉入意見后在學校研究生處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學校正式行文并在研究生轉學完成后三個月內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因患病申請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需提供經轉出和轉入高校共同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檢查證明需蓋有“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或困難需中斷學習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請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一個單元,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申請休學:
(一)需生育者;
(二)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確需較長時間進行治療和休養者;
(三)其他因健康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填寫《研究生學籍變動申請表》,提供有關材料,經導師和學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長同意,報研究生處經批準后,予以休學。休學研究生在批準休學后的七日內,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休學期間回家往返路費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學習、科研和生活待遇。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行為由本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一)公派出國(境)三個月(含)以上的;
(二)因參加社會實踐、因私出境等原因離校三個月(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填寫《研究生學籍變動申請表》,附相應證明材料,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系)審查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并辦理離校手續。保留學籍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并計入學習年限。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戶口不遷出學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學習、科研和生活待遇。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行為由本人自行負責。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應于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系)審查同意后,向研究生處提交復學申請報告并附家庭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的婚育證明。因病休學者,復學前須向校醫院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復學申請。復學申請經研究生處批準后,即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受到刑事處罰的,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逾期不申請復學者,視同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處理: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繼續休學的申請者;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二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或一學期累計曠課六十學時者(課程階段按每天實際授課時間計,學位論文階段每天按八學時計);
(四)開學滿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個人申請退學的經家長同意后,由導師和輔導員進行勸說,勸說無效報學院(系)、研究生處和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按規定應予退學的研究生,由學院(系)提出報告,送研究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和家長的,采取法律規定的公告方式進行告知。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研究生,參照《五邑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退學者自學校決定送達次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且應在十五日內辦完退學手續并離校;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研究生可以適當延長離校期限。
第三十八條 退學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德、智、體表現良好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表現良好,但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可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一年內可再申請一次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學習滿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培養計劃中總學分的三分之二課程且成績合格者,退學時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其余情形學校應當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并達到培養方案要求的,可申請提前畢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請提前畢業:
(一)已修滿培養計劃中的全部課程學分,并所有課程一次性通過,且各門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在80分及以上;
(二)完成所有培養環節,中期考核成績在90分及以上;
(三)有較強的科研工作能力,在本學科領域發表1篇SCI論文或獲得1項發明專利授權;
(四)學位論文評閱結果在良好及以上。
第四十三條 符合申請提前畢業條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學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經導師簽署書面推薦意見,所在學院(系)審核通過,研究生處審核通過,報學校批準,并在學校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方可答辯。答辯通過后,頒發畢業證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予發放學習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放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四十五條 畢業、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于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研究生,學校予以表揚和獎勵。有關獎勵事宜執行《五邑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五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及管理細則》、《五邑大學研究生優秀個人和先進班集體評選辦法》。
第四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研究生違紀處分遵照《五邑大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每年定期開展學術道德與誠信教育活動,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發表的相關學術論文有弄虛作假、剽竊、抄襲或盜賣他人研究成果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嚴重者開除學籍。已經授予學位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取消已授學位,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務院學位辦宣布無效。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考試紀律執行《五邑大學考場紀律與違紀處分辦法》。
第五十條 受處分研究生有申訴的權利。研究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處理)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按《五邑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獎勵和處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研究生學習年限
第五十二條 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二至三年,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延長至五年。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者,原則上不再予以延期。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之后的延長期內,學校不劃撥培養經費,不安排其住宿等,且不參評獎助學金,不享受校內生活補助。
第五十三條 全日制研究生應當在學制內完成學習任務;如未能完成,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期限不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與學制之差。研究生在延長學習期間仍不能完成學業者,按結業處理。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本人應提前三個月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所屬學院(系)的分學位委員會應對申請延長理由和延長期研究工作安排進行全面審查并給出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開始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校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