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他們健康發展、全面成才,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校資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04)68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主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具有五邑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由學院根據學校設置的標準和規定的程序進行認定。
第三條 學校建立“獎貸助、勤補免”加“綠色通道”的助學體系,以獎貸助為主、勤補免為輔等相配套的資助措施,盡力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條 學生資助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照工作制度,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各類受助名單在確定前都要予以公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
第五條 學校本著資助和育人相結合的原則,把經濟資助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在解決學生的生活困難的同時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把“育人”這條主線貫穿到資助工作的全過程,發揮資助體系的育人功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組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實行學校和學院、班級三級管理。 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日常事務管理、制訂年度資助計劃,資助經費的統籌安排和分配,以及各類資助名單的最后審定等工作。財務處負責資助經費的核算、發放等工作。 學院負責經濟困難學生的確認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初審。班級負責收集和初步審核經濟困難學生資料。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要加強對全校資助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保證助學工作順利有序地進行。
第九條 各學院成立學院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組織、監督和協調工作。各班成立班級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班學生資助材料的是收集及審核。
第三章 資助辦法
第十條 資助對象應為經濟困難生,并具有五邑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讀本科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通過如下程序確認經濟困難生:
(一)本人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需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加蓋公章,連同《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一同提交所在學院。
(二)學院量化測評。學院查閱學生填寫的家庭經濟情況,通過個別訪談、日常觀察等方式,審核學生家庭經濟困難信息,并依據《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初步確定學生的經濟困難等級。
(三)班級民主評議:各班成立以班導師為班級資助工作小組組長、以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資助工作小組(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并且至少要有兩名代表進行全程監督),負責本班民主評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態度,各班要組織全體學生參加的專題班會對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結合量化測評結果,綜合分析學生學習、生活、日常表現及個人經濟收入等情況,經過民主評議,確定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級。
(四)學院民主評議: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以輔導員、班導師和學生會主要干部為成員的學院資助工作小組(一般不少于5人),負責本院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學院根據量化測評結果及班級資助工作小組組長意見,結合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及日常表現等情況,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
(五)公示調整。學院民主評議后在學院范圍內對認定結果進行公示3天。學生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有權提請學院予以解釋,學院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學院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學生工作處學生事務管理科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學生事務管理科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情況屬實,予以調整。
(六)學校審定:公示調整無異議后,各學院將認定學生名單提交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學生事務管理科匯總資料,組織以各學院負責資助工作的輔導員成立學校資助評審工作小組,審核各學院所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審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并將認定結果分發各學院備案。
第十二條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工作要求:
(一)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是本學年各項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唯一標準,各項相關獎助學金的評定均以此為依據,請各學院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沒有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不能獲得資助資格。
(二)本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束后,原則上不再單獨接受認定。確因家庭變故、遭受災害等原因又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應由學院單獨出具情況說明,學院副書記簽字確認,經學生處處長簽字后送至學生處學生事務管理科進行申請。
(三)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束后,將馬上開始本學年的助學金評定工作,為確保各項資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學院務必按照時間安排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四)各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即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生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應立即通報學生處,取消作假學生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將嚴肅處理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章 評定程序與審核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項目評審原則上在每年9月底啟動,11月底結束。具體項目以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 資助工作實行三級評審三級公示制度。根據每學年獎學金與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定條件,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年級初評;學院對各項資助按照其資助相關要求及規定在“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數據庫”中進行人員遴選、審核后,報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審批。學院(系)、學校將評定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分別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同學監督。
第五章 教育途徑
第十五條 各學院應當把資助和育人有機結合起來,重視對經濟困難生的教育工作,加強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能力培養。關心他們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通過組織一些豐富多彩的學生活動來實施對受助學生的教育,引導學生正確面對困難和挫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教育學生回報社會。在校期間受到無償資助的學生應當承擔適量的社會公益勞動。
第十七條 助學育人,助學成才,深入挖掘并宣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的典型事例,樹立榜樣與表率,引導激勵廣大學生發奮學習、立志成才、全面發展。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專項,配備專門人員管理國家劃撥資助資金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分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學生自主工作實行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各學院依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單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細則。每學年的評選方案應在當年資助工作開始前,向本學院學生公布,并上報學院資助工作小組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對各學院的資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拆分、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理;學校對獲得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獲資助的學生應勤儉節約,誠實守信,心懷感恩,合理利用獲得的各類資助經費,嚴禁揮霍浪費。對弄虛作假者要按照相關校規給予懲處。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內部設立的資助項目應在設立后及時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報送內容有:資助項目名稱、資助項目資金來源、資助范圍、獲資助條件、等級、金額,及評選辦法、評選結果和頒發時間。
第二十二條 建立貧困學生檔案,對資助的貧困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和復查。如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資助:
(一)有經濟來源,無需資助即能維持學習、生活基本費用的;
(二)有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慣的,鋪張浪費、不勤儉節約的;
(三)不誠實守信的;
(四)學習不刻苦,一學年內不及格科目超過2科次的;
(五)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六)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紀律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對工作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