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五邑大學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 [2007]90號)和《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工作指南》(2013年9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全日制本科學生;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span>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要求:
1、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學生,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具體標準見附件),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院系實行差額評審。
第七條 評審流程
1、學校發文公布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
2、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院系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3、學生申請材料通過院系初審后,院系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要組織學生進行差額面試,學生要進行個人陳述。院系進行面試的評委不得少于7人,其中教師不少于4人,學生代表不少于2人。院系確定面試時間、地點后,需提前3個工作日向學生處報備,學生處對各院系評審過程進行抽查。
第八條 院系確定擬獲獎學生名單后,在本院系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材料報送學生處審核,學生處提出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每年10月31日前,學校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宣傳和評審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處負責解釋。各學院(系)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細則,報校學生處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突出表現具體標準
突出表現是指學生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標準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也可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