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2017年7月修訂)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科教〔2017〕21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 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制訂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班級民主評議、學院審核和學校審批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學校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在學校校園網和學生處網站發布新學年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通知,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關學生資助政策文件。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學校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二章 學校認定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實行班級——學院——學校3級認定體系:
1.班級認定工作小組:各學生班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助工作小組,組長由班導師擔任,其他成員包括:班主要學生干部、學生代表。其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占班級總人數的15%以上。
班級認定工作組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按照學院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對班級內的困難學生的申請情況進行評議、認定、分檔排序,在班級范圍內公示;
(3)對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管理,提出變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的建議。
2.學院認定工作小組:各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助工作小組,組長由各院負責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其他成員包括:班導師、輔導員、學生代表。
學院認定工作小組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對各班級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和分檔,向學校報送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信息;
(3)建立和完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4)對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動態管理;
(5)向學校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辦法的建議;
(6)完成校認定小組安排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相關的其他任務。
3.學校認定領導小組:學生處是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管理機構,在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學校學生處工作組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機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政策,對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制訂認定辦法;
(2)對各學院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匯總和反饋;
(3)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4)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和總結;
(5)處理師生申訴;
(6)完成上級安排的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相關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家庭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烈士、犧牲軍人親屬)、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遭受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五)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
(六)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
(七)學生上學負擔、生活費支出情況以及學校的收費情況。
(八)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3級等級。
困難等級 |
申請標準 |
申請條件 |
特殊困難 |
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 |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特殊困難: 1、 符合A類中任一項情況; 2、 同時符合B類中兩種情況; 3、 符合B類中任意一項情況外,還需同時符合C、D類中任意一項情況; 4、 符合C、D類中任意三項以上(含三項的情況 |
比較困難 |
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比較困難: 1、 符合B、C類中任意一項情況; 2、 符合D、E類中任意一項情況外,還需同時符合F類中任意三項情況; 3、 符合F類中任意六項以上(含六項)的情況 |
一般困難 |
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一般困難: 1、 符合D、E類中任意一項情況 2、 符合F類中任意三項以上(含三項)情況; 3、 不在上述范圍內,但符合《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中出現任意六項以上(含六項)情況 |
注意事項: 1.困難等級申請條件根據《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劃分: A類:《分析表》中序號1-11的家庭情況; B類:序號14、15的家庭情況; C類:序號16、20的家庭情況; D類:序號12、24的家庭情況; E類:序號13的家庭情況; F類:序號17、21、25、27-33的家庭情況; G類:序號18、19、22、23、26、34-44的家庭情況; 2.“重大疾病”參照醫療保險中的定義,須提供縣級以上或三甲醫院診斷證明,證明中須顯示何種疾病并蓋醫院公章,醫生簽名; 3.扶貧部門:幫扶手冊;民政部門: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五保證、兒童福利證、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殘聯:殘疾證;工會:特困職工證;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受災嚴重”和“家庭遭重大突發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災害)”兩項,以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5.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申請,并根據材料清單提交證明材料; 6.不具備分級條件中的情況,但確實家庭經濟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向班級認定小組提供相關材料,并經過三級審核后,最終由學校認定領導小組認定。 |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評議——核查——審核——公示——建檔
1.學生申請。
申請材料
(1)《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
(3)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按照《五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中的“證明材料清單”準備相關材料)
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屬建檔立卡貧困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特困職工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優撫對象、殘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送學校核對,復印件由學校存檔備查;學生填妥《申請表》,到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或街道的基層民政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并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或街道的基層民政部門加蓋公章。
2.學校認定。
(1)新學年開學時,班級學生認定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輔助材料,按照《分析表》進行分析,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并在班級范圍內公示一天,報學院認定工作小組審核。
(2)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審核班級認定小組提交的認定相關材料,進行分檔排序后全院公示三天,公示后報學校學生處審核。
(3)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各學院提交的認定相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批示。批示通過后,將上報名單上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3.公示。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學校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在適合范圍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并將公示結果反饋到各學院。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小組提出。學院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書面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4.建檔。全校公示結束后,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將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最終名單以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結果為準。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學生資助時,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申請認定的學生,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申請認定的學生應生活儉樸,積極上進。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有奢侈消費行為的,學校應對其進行教育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在下一學年時,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或調整相應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在下一學年時,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相應等級。
第十五條 各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并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學生處不定期對學院進行抽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每年組織各學院開展誠信主題教育。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