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學學生各類助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助學金的評選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培養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激勵他們自強自立、奮發有為,促進他們健康發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金是指來源于國家、學校劃撥和社會贊助,專門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以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大學學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助學金、學校助學金及各類校級社會助學金。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等各類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評選項目
第五條 國家類助學項目
(一)國家助學金
(二)國家助學貸款中央獎補專項資金
(三)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四)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
(五)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大學生資助
(六)南粵扶殘助學工程
(七)高校學生服義務兵役、直招為士官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生學費減免
(八)國家退役士兵教育資助
第六條 學校助學金及困難補助
(一)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學校資助)
(二)五邑大學愛心互助助學金
(三)五邑大學志愿者助學金
(四)五邑大學緊急情況志愿者助學金
第七條 社會助學金及困難補助。
(一)黃炳禮助學金
(二)史帶助學金
(三)馮佩玲女士膳食資助計劃助學金
(四)泓善慈善基金會助學金
(五)香港臺山商會助學金
(六)江門市慈善會昌興關愛基金助學金*
(七)江門市慈善會昌興關愛基金勵志補助金*
(八)江門市總工會勵志助學金
(九)梁向榮助學金*
(十)梁向榮勵志補助金*
(十一)新長城助學金*
(十二)安徽商會助學金*
(十三)廣東省恩平商會助學金*
(十四)江門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愛民幫扶助學金*
注:標“*”需要資助者確認是否資助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本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無不良嗜好、身體健康、學習奮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根據家庭經濟學生困難等級分檔資助,標準為特殊困難等級每生每年4000元,比較困難等級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難等級每生每年2000元,每學年分秋季、春季兩個學期發放。
第十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向上;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一條 評審程序
(一)學院組織好各班班級會議,確保學生干部將學院會議精神傳遞到每一位同學。同時,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申請的理由,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二)請各班組織成立班級資助工作小組,由班導師、學生干部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資助工作小組學生代表應責任感強、組織紀律性強,工作認真負責,善于溝通。班級資助工作小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申請同學的材料,最后將結果提交班導師審核簽字同時,在班級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天,確保班級每一個同學的知情權。
(三)各學院(部)成立由黨總支領導、輔導員、班導師代表組成的院級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測評結果,向全院學生公示,公示期為兩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向學院資助工作小組提出,如確有錯漏,應予更正,公示期結束后報學生處審核。
(四)學生處組織成立學校資助評審工作小組,由以各學院負責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及學生處老師組成。資助評審工作小組對推薦者資料進行評審,將初評名單在校園網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發放及管理
(一)國家助學金到位后,根據獲助學金者有否欠費情況,助學金優先用于補繳欠費金額,余額按我?,F行助學金發放形式,由學校財務部門直接打入學生個人銀行存款帳戶;
(二)受助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即刻停發助學金,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追繳已發助學金。
第四章 社會類助學金及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助學金資助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家鄉,道德品質優秀,遵紀守法。
(二)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
(三)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服務時間達到5小時。
(四)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四條 本學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評選:
(一)本學年度受過紀律處分(含通報批評);
(二)本學年度所學課程(含重修課程)有不及格者,通識課除外;
(三)本學年度學習不刻苦,有曠課記錄。
第十五條 助學金獲得者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捐贈者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學生在參評時應出如下材料:申請表、自薦材料一套(內容包括:成績單、個人事跡材料、獲獎證書復印件、科研成果材料和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等)。
(二)班級審核推薦:申請人所在班的班導師及班級資助工作小組認真審核材料并填寫審核意見交輔導員辦公室;
(三)學院(部)審核:提出評審推薦意見,在學院公示,并匯總報學生處;
(四)由學生處組織評審小組對推薦者進行評審,評審小組由學生處、團委有關人員組成;
(五)學生處將初選名單全校公示三天,確定獲得助學金的名單,評定結果呈送捐贈者審議。
第十七條 五邑大學將負責該項助學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并分年度向相關社會組織機構提交助學金發放計劃和受資助學生名單供審核。
第十八條 每年5月份,受到資助的同學以書信方式,向資助者匯報在校學習、生活和思想等狀況,并表示感謝。
第十九條 受到資助的同學如被發現生活奢侈浪費等現象,將嚴肅處理,并勒令限期退還助學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