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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學學生獎勵規定
2018-03-13 10:21   學生處

五邑大學學生獎勵規定

(五邑大學,2017年7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努力進取,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建設優良的校風、學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和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獎勵基金的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四條  各項獎勵的評選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評獎機構

第五條  五邑大學學生處在校黨委的指導下,以及社會捐資機構的協助下,負責全校各類獎勵項目的評審工作以及對學院評獎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六條 學院(部)設立學生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負責本院學生獎勵評審工作。院學生綜合測評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各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副書記)、輔導員老師、班導師和學生代表。

第三章  獎項的設置

第七條  獎勵項目的設置

(一)國家(政府)設立的獎勵項目

1.國家獎學金

2.國家勵志獎學金

3.臺灣、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

(二)學校設立的獎勵項目

1.優秀學生獎學金(一、二、三等獎學金)

2.優秀學生干部獎

3.優秀畢業生獎

4.大葉大學暑期學生研修班

5.澳門科技大學暑期學生研修班

(三)社會機構捐贈設立的獎勵項目

1.伍舜德精神獎學金

2.黃炳禮獎學金

3.史帶獎學金

4.葉家康獎學金

5.聯通科技獎學金

6.五邑慈善貧困生獎學金*

8.安徽商會獎學金

9泓善慈善基金會獎學金

10.李瑞蓮獎學金

11.劉榮湘獎學金

12.劉冠華劉袁海玲社會服務義工獎學金

13.陳維湘獎學金

14.伍忠獎學金

15.吳榮治獎學金

16.黃芴南優秀學生國(境)外培訓獎學金

注:標“*”需要資助者確認是否評定

第八條 學校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采用以下方式給予表彰: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

(三)頒發獎狀、證書或錦旗

(四)頒發獎金或獎品

第九條 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為學校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另行決定。

第四章  獎勵條件

第十條  所有獲獎學生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熱愛國家,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端正,熱愛學校和班集體,遵紀守法,維護校園的穩定。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助對象及標準: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校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獎學金額度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成績優良,自強不息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獎學金額度每人每年5000元。

(二)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秀;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秀;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四)評選細則參照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臺灣、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以香港、澳門、臺灣籍和華僑身份錄取的在校本科生,高年級學生優先。休學、退學、延長學年的港澳臺、華僑本科生不得參評。

第十三條  申請臺灣、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的學生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同一個中國原則,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三)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四)積極參加學校、學院(部)各項活動,富有團隊協作精神;

(五)學習成績優良;

(六)上一學年無重修科目。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三好學生”獎學金(分一、二、三等)

(一)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學生,均有參加“三好學生”及獎學金評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三好學生”及獎學金的評定方法和獲得獎學金的條件(統計數據以該學年度為準):

1.在該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除通識課和公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10%的學生,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在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選出參與綜合測評學生人數的3%,評為校級“優秀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一等獎學金。

2.在該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除通識課和公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20%的學生,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在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選出參與綜合測評學生人數的6%,評定校級“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二等獎學金。

3.在該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除通識課和公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30%的學生,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在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選出參與綜合測評學生人數的12%,評定院級“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三等獎學金。

4.當年的本科插班生、轉專業學生(不足一學年)不參加評選,并且不列入評選比例中。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該學年度“三好學生”的評選及享受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

2.德育測評分低于80分的學生。

3.所學課程(含重修課程)有不及格者,通識課和公選課除外。

4.該學年度有曠課記錄者。

5.文體測評分低于70分的學生。

6.新生入學考試和實驗室安全入學考試不合格者。

(四)各級獎學金獎勵金額標準。

學生獲一等獎學金的標準為2500元;獲二等獎學金的標準為1200元;獲三等獎學金的標準為600元。

(五)評定辦法及審批程序。

1.采取綜合測評的辦法對學生的德、智、體各方面進行全面考察。

2.學院(部)根據各專業年級的綜合測評名次,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初評出各級“三好學生”后,將校級“優秀三好學生”、“三好學生”的名單及材料送學生處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院級“三好學生”由各學院審批后,報學生處備案。

3.評選時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條件評定,否則可空缺并依次降等。

4.學院(部)按同年級同專業成立專業資助工作小組,成員為:由一位教師、學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學代表組成。工作小組負責綜合測評的“組織評分”和各級“三好學生”的評定工作。

5.學院(部)成立由黨總支領導、輔導員、班導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院級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結果,向全院學生公示,公示期為兩天。

6.一經發現獲獎者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即取消其獲獎資格。

(六)評定時間與獎勵辦法。

1.“三好學生”及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份。

2.每年11月份學校召開表彰大會,對校級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并發放相應等級的獎學金。對院級獲獎者由各學院頒發榮譽證書,學校發放相應等級的獎學金。

3.凡連續兩學年被評為校級“三好學生”及以上稱號者,畢業就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優秀學生干部獎。獲獎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條件

1.凡在校擔任班委,團支委及以上學生干部的同學,工作考核稱職的均可參加“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

2.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德育測評分在全班前20%名以內。

3.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熱愛所學專業,有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正確的學習態度,學習認真刻苦,成績良好,所學課程(指必修課、專業限選課)有不及格者、以及在校期間有考試作弊、曠課等不良記錄者不能推優。

4.工作積極主動,踏實,任勞任怨,完成本職工作成績顯著。在校、學院、班的各項集體活動中表現突出。

5.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物,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各種不良現象,違法違紀的人和事敢于斗爭。

6.積極協助組織了解學生的情況,及時反映同學的意見要求,經常對學生工作提出各種建議。

7.身體健康,積極參加文體活動,體育成績達標。

(二)評選程序、比例

1.在班級中任職的學生干部由班導師負責組織推薦候選人每班一人,學院學生干部可由各學院學生工作主管領導推薦。

2.校團委、學生會、自律委員會的學生干部由學生處、團委推薦,并組織全體“三會”干部進行評選,評選比例為“三會”干部的25%。

3.校團委、學生會、自律委員會評出的“優秀學生干部”,由團委負責填表登記,并經團委書記簽署意見。各學院評出的“優秀學生干部”由各學院負責填表登記,并經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所有登記表均報學生處審核批準。

4.各班、學院和校“三會”在當學年度評選的“優秀學生干部”不能重疊。

(三)獎勵

被評為“優秀學生干部”的學生,學校一次性獎勵200元,頒發榮譽證書并在校園網公示,登記表裝入本人檔案。

(四)評選時間

每年9月進行。

(五)附注

每年4—6月在畢業班開展的評優,需根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表現綜合考慮。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優秀畢業生獎。獲獎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優良,能嚴格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道德品質優良,能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文體活動,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熱心助人;

(三)在校期間未受過處分(含通報批評,以事件發生時間為處分計算時間);

(四)擇業和就業態度端正,認真履行就業協議;

(五)凡在校學習期間,每獲得一次“優秀三好學生(一等獎學金)”記20分;校級“優秀黨員”記15分,院級“優秀黨員”記8分;“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三好學生(二等獎學金)”和“優秀團員”記10分;“院級三好學生(三等獎學金)”記3分;市級優秀記20分;省級優秀記30分(同一學年度獲兩項及兩項以上稱號者,不重復計算,按最高分值記分)。

(六)凡在校級正式的比賽和評比中(不分團體和個人,下同)獲第一名的記5分,獲第二名的記4分,獲第三名的記3分;在市級正式的各類比賽和評比中,獲第一名的記7分,獲第二名的記5分,獲第三名的記4分;凡在省級正式的各類比賽和評比中獲第一名的記10分,獲第二名的記8分,獲第三名的記6分;凡在全國正式的各類比賽中獲第一名的記15分,獲第二名的記13分,獲第三名的記11分(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等級的獎勵時,不重復計算,按最高分值記分)。

(七)其他獎項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八)助學金、貸學金的資助獎勵不在記分之列。

(九)各班根據上述積分總數,由高分到低分按10%的比例(四舍五入)評選。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評為“優秀畢業生”。

1.在校期間受過處分(含通報批評,以事件發生時間為處分計算時間);在留校察看期間者。

2.在校期間所有課程(除通識課和公選課)有不及格者。

(十一)被評為“優秀畢業生”的同學,學校一次性獎勵200元,頒發榮譽證書,并將《優秀畢業生推薦表》歸入學生檔案。評選工作在每年56月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優秀學風班集體獎(優秀畢業班、先進班集體)。獲獎集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

1.政治思想好。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學校的穩定;能根據學校、學院的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政治學習;團支部組織健全,工作扎實推進,能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2.集體群體素質好。班集體凝聚力強,富有創新意識和創業精神。班集體骨干發揮核心作用,全體學生在班干部的帶領下,團結互助,文明禮貌,形成人人積極進取的良好班風;

3.學風建設好。熱愛所學專業,刻苦學習,善于思考,勇于實踐,成績優良;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完善的考勤記錄,無遲到、早退現象;積極組織和參加課外科技活動、學科競賽和校園文化活動,在各類競賽和評比中成績優異,獲獎率高;

4.作風建設好。班級成員遵紀守法,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5.實績效果好。參加學校黨校或黨章學習小組的學生占全班人數的80%以上;課程(除通識課和公選課)平均分高于年級平均值;參評學年度和評比期間無人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

6.評選工作在每年9月進行。

(二)評選程序及比例

1.凡參加學校先進班級評選的班級,都要寫一份20003000字的推薦材料,并附上評選條件中需要提供的有關數據,向本學院自薦;

2.學院(部)根據自薦情況按本學院參評班級數20%的比例(四舍五入)評選推薦先進班級,報學生處;

3.學生處對各學院推薦的班級根據自薦材料、推薦意見并對照條件進行資格審核;

4.由學生處組織召開由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和符合參評資格班級的班長參加的學生工作會議。各班長在規定時間內作參評情況介紹,并經討論然后按全校參評數15%的比例投票確定先進班級;

(三)獎勵辦法

1.評為“先進班集體”的班級,學校頒發獎狀,校園網公布。

2.先進班集體按每人30元的標準發給活動經費。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優秀畢業班獎。獲獎集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條件

1.在校期間班集體實績的積分高

(1)每獲得一次“先進班集體”、“五四紅旗團支部”各記20分,獲市級先進集體記30分,獲省級先進集體記50分;

(2)凡在學院正式的比賽中,以班為單位參加的比賽獲一等獎的記8分,獲二等獎的記6分,獲三等獎的記3分;凡在校級正式的比賽中,以班為單位參加的比賽獲一等獎的記10分,獲二等獎的記8分,獲三等獎的記6分;聯合組隊或以個人名義參加的,獲一等獎的記5分,二等獎的4分,三等獎3分;參加市級、省級和全國正式的各類比賽(不分團體和個人),獲市級一等獎記10分,二等獎8分,三等獎6分;省級一等獎記20分,二等獎15分,三等獎10分;國家級一等獎記30分,二等獎25分,三等獎20分。(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等級的獎勵時,不重復計算,按最高值記分);

(3)在不設各班名額比例的評比中,本班有同學獲得一次“優秀黨員”加分:院級個人優秀記5分,獲校級個人優秀記8分,獲市級個人優秀記10分,獲省級個人優秀記20分;

(4)獲校級“文明宿舍”每間每次記10分;獲院級“文明宿舍”每間每次記8分;

(5)本科班考取研究生每人記10分;

(6)其他認為可以記分的項目,由各班申報,學生處認定。

2.班集體文明離校工作突出

(1)班干部模范帶頭。班委、團支委干部工作得力,凝聚力強,在文明離校過程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2)畢業生文明禮貌。能團結互助,文明禮讓,在離校過程中沒有出現爭吵現象。

(3)畢業生文明守紀。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發生破壞公物、酗酒斗毆、亂喊亂叫、亂扔垃圾、亂燒雜物、亂涂亂畫、污損公共場所以及生活作風越軌等違紀現象,班上晚歸率低于5%;注意安全,無任何事故發生。

(4)畢業生離校前能開展“愛心獻母校、文明留真情”活動。自覺為母校做一件好事,給母校留下美好印象,給低年級同學做出好的榜樣,給自己留下美好的回憶,為我校校風、學風建設出一份力。

(5)遵守住宿紀律,按規定按時熄燈作息;保持宿舍公共設施(包括家具、門窗、桌面、地面、墻壁及走廊等)清潔、干凈。

(6)畢業生組織紀律性強,能按要求做好畢業前各個程序的工作,并按學校規定時間文明離校,沒有遺留問題出現。

(7)畢業生能積極參加“雙向選擇”,初次就業率較高。

(8)畢業率和學位率高。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評:

(1)畢業學年班上有同學受過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以事件發生時間為處分計算時間)。

(2)畢業生就業違約率超過5%

(二)評選程序、比例及時間

1.凡參加優秀畢業班評選的班級,都要寫一份15002500字的自薦材料,并附上評選條件中需要提供的有關數據向各學院自薦。

2.各學院根據實績積分的高低和自薦情況按本院參評的畢業班數的20%的比例(四舍五入)評選推薦優秀畢業班,報學生處。

3.學生處對照條件逐一審查推薦班級的自薦材料和推薦意見。

4.學生處組織召開專門的“優秀畢業班”評選會,符合參評資格的班級的班長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參評情況介紹,經討論后按全校畢業班數15%的比例投票確定初選的班級。

5.每年的五月下旬開展推薦、審核、評定。

(三)獎勵辦法

1.評為“優秀畢業班”的班級,學校發給獎狀,張榜公布。

2.評為“優秀畢業班”的班級,按每人20元的標準發給活動經費。

3.在離校前,一經發現被評為“優秀畢業班”的班級有悖于文明離校的行為,立即取消其資格并追回所發的獎金和獎狀。

第十九條  應各捐贈單位要求,學校設立社會機構捐贈獎學金。獲獎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家鄉,道德品質優秀,遵紀守法;

(二)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秀;

(三)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除符合以上條件之外,獲獎者還應符合各捐贈單位的其他要求,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

第五章  評獎程序

第二十條  各項獎勵的一般評選程序如下:

(一)學校發文公布評選辦法;學院(部)組織初評;

(二)學院(部)公示初評結果;

(三)學院上報初評結果;

(四)學生處復核并公示結果;

(五)學生處報上級主管領導及相關社會組織機構評審;

(六)學校公布最終結果;

(七)學校頒發證書獎金。

第二十一條  評選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含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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