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199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育委員會、高教(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
為適應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配合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改革,現決定對(87)教計字139號文件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最高數額,由學校根據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準或本校學生學習、生活費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確定。
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難,可以申請貸款。其申請貸款的數額,由學校在貸款和獲得獎學金的兩項之和能夠保證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費用基本需要以內掌握。
二、第四條修改為:享受貸款的學生比例,由學校根據本校本、專科學生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數,在規定的貸款經費總額內確定。
三、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第三、第四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三條 貸款限額
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少數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貸款,但申請的貸款和獲得的獎學金兩項之和全年應控制在350元以內。
第四條 貸款的控制比例
發放學生貸款,按最高限額每人每年300元計算,應從嚴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由于各院校情況有所不同,對少數院校確需超過規定的貸款面時,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5%。
國家教育委員會 財政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