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199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高教(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按照國家教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通知》(教財[1993]62號)精神,為確保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經研究決定,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
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目的,在于使高等學校勤工助學活動具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使這項工作逐步走向經常化、規范化,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資助,以完成學業。
二、經費來源
勤工助學基金主要有四個來源:
(一)在教育事業費中,根據國家任務學生數,按每生每月3—5元標準提取的經費;
(二)從學費收入中劃出5%的經費;
(三)從學校預算外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的經費;
(四)基金增值。
今明兩年,中央財政將以專款形式對中央部屬院校安排勤工助學基金啟動經費,各地方人民政府也應按此原則適當安排。
三、經費使用
(一)勤工助學基金專門用于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支付給學生的勞動報酬;學校必須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特困生參加勤工助學。
(二)對通過勤工助學方式進行資助仍難以完成學業的學生,學校可按國家任務學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標準從該基金中統籌一部分經費,根據特困生困難程度劃分層次,進行不定期困難資助。
(三)勤工助學基金應專項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切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得到一定強度的經濟資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不得平均發放,并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此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四、勤工助學活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校要把這項工作與學校綜合改革結合起來,盡快研究制定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使用與管理制度,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 財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