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1995]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工委),北京、天津市、廣東省高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委屬各高等學校:
隨著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學校中部分學生確因經濟條件所限,交納全部學雜費有困難。為幫助這部分學生(以下簡稱困難學生)不因此影響學業,經研究決定,在收取學雜費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對困難學生實行減免學雜費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好困難學生上大學的問題,認真貫徹減免學雜費政策,保證困難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二、各高等院校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制定本校的減免學雜費實施辦法,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三、學雜費減免對象及額度,由各高等院校根據本校的實施辦法,結合學生本人表現及經濟狀況,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逐一審核、研究確定,并可隨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要特別注意解決好經濟困難學生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以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的問題。
四、各高等院校有權對享受減免學雜費的學生的經濟情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者,除需全額補交減免的費用外,還應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五、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會公布其包括減免學雜費在內的各類資助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會進行宣傳,解除經濟困難考生及其家長的疑慮,保證合格新生按規定入校學習。
六、減免學雜費是資助困難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高等院校應根據本校實際,與其他又掛政策統籌安排。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高等院校要將學雜費減免政策和其他資助困難學生的有關政策措施。在實踐中認真總結、逐步完善。各校黨、政、群組織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難學生思想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艱苦樸素、積極進取。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