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外籍教師需遵守中國法律及所在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本守則旨在幫助外籍教師了解我校的一些與此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二條 為了保證外籍教師在學校工作順利和生活愉快,為使雙方合作更有成效,我們希望雙方能夠坦率、友好地交換各自的意見和看法,并本著互相尊重、互相諒解的精神,協(xié)調解決出現(xiàn)的問題,努力克服和消除由于雙方在文化、傳統(tǒng)、語言、氣候、生活條件等各方面的差異可能造成的困難和誤解。
第三條 鑒于兩國有不同的文化政治背景,外籍教師不要向學生傳授與教學內容無關的涉及宗教、政治等方面的觀點,更不得參與傳教或其它非法政治活動,以及任何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四條 按照教學大綱要求使用所在院系選定的教材進行教學,如需改變教學內容或教材,要事先征得院系負責人同意。
第五條 外籍教師入境后,由外事處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為其辦理相應的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即為準許持證人居留的期限,期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xù)而繼續(xù)在中國停留者屬非法居留。
第六條 未經聘用單位允許,不能私自在外單位應聘或臨時授課。非本校教師、學生私自求教時可予拒絕。
第七條 為確保外籍教師人身安全,有事離開江門或需在外留宿,要事先通知外事處,并留下聯(lián)絡資料。
第八條 在聘期內赴境外或在國內旅游,須事先書面通知所在院系及外事處,申明前往地點及所需時間。如非假期內,則須先得到批準。旅游期間,為保障個人安全必須尊重所在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在外出期間的費用、人身安全以及所攜物品的保管,由自己負責。
第九條 注意安全和防盜,出門鎖好門窗,不要隨便邀請校外人員到宿舍來,更不要將鑰匙隨意交予他人。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要及時通知外事處。在外丟失財物須立即報告當?shù)嘏沙鏊?/p>
第十條 如有客人來訪需在校內留宿者,須通知外事處,征得同意后,辦理入住校招待所,不得私自留宿客人。
第十一條 江門市內禁止私自燃放煙火和爆竹。晚間外出于23:00前返回校園,周六、日不要晚于23:30。
第十二條 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在墻上亂涂亂寫。宿舍內禁止焚燒雜物或使用電爐,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用電線路。注意節(jié)約水電,離開宿舍時關好水龍頭、空調、洗衣機及其它電器設備。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依時上課須事先得到所在院系負責人批準,所誤課時必須補上,缺課未補的將扣除當日工資。不能利用上課時間外出旅游,因旅游要求請假或調課的,不予同意。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生病時,應憑醫(yī)生開具的證明書面向所在院、系和外事處請病假,病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須決定假后補課或請人代課;如果請人代課,當事人須以其工資支付代課費。
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數(shù)次遲到、早退或曠課,經院系負責人勸告仍不改正者,視情節(jié)輕重扣除部分工資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上課時衣著應整潔,在課堂和其它公共場所不應著拖鞋和無袖背心。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按校歷規(guī)定享受中國節(jié)假日及寒暑假。其中國慶節(jié)假三日,元旦假一日,春節(jié)假三日(在寒假內),“五一”節(jié)假三日。此外,為尊重外國朋友習俗,準予圣誕節(jié)休假兩日。
第十八條 借用學校的生活用品,如有損壞或丟失,須視具體情況付全部或部分維修費或賠償費。聘期期滿離校前須將借用學校和院系的生活、教學用品及學校各種證件如數(shù)歸還,方可領取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九條 每位外籍教師到校后,由學校一次性提供交通費人民幣300元整。外籍教師可用此款自行購買自行車。
第二十條 如需用外匯兌換人民幣,可持護照到中國銀行江門分行辦理,不要隨便與陌生人兌換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