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全國學聯第二十六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批準
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處發布 2021年3月23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處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會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保障廣大同學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治理,改革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關于推動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組織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會員團體,同時也是所在地方學生聯合會的會員團體,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地方學聯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是學生會組織的重要制度,是同學在校園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是體現學生會組織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的基礎和保證。學生會組織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應向學校黨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請示,經批準同意后召開。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第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成立常任代表會議或學生會委員會(研究生會委員會)等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常設機構不得代替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行使日常執行功能。
第七條 學生會組織須設立主席團,并聘任團委專職干部作為秘書長協助工作。主席團負責學生會組織的日常工作,對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負責,并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贫ɑ蛐抻唽W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ㄎ澹┻x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髑髲V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ㄆ撸┯懻摵蜎Q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職權是:
?。ㄒ唬┰趯W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ǘ┍O督學生會組織章程實施;
?。ㄈ┞犎?、審議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ㄋ模┱偌瘜W生代表大會;
(五)決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個別調整事項;
?。┻x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ㄆ撸┯懻摵蜎Q定應由常設機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學生會組織主席團的職權是:
?。ㄒ唬┰趯W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對學生會組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ǘ┞鋵嵆TO機構提出的工作意見;
(三)決定聘任學生會組織秘書長;
?。ㄋ模┡鷾嗜蚊鈱W生會組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有權罷免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罷免案須由占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十分之一或常設機構成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提出,過半數通過后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代表名額一般不低于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院(系)、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數民族學生較多的學校應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院(系)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不足3人的以3人計。
常任代表或委員候選人由各院(系)從正式代表中推薦產生,應覆蓋各院(系);其中,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負責人一般不超過30%。常設機構人數一般不超過學校院(系)數量的2倍。
第十三條 代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中國(含港澳臺)學生;
?。ǘ┳袷貞椃ê头?、法規,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道德品質,積極上進,作風務實,樂于奉獻;
?。ㄋ模┠軌蛘鎸嵆浞址从惩瑢W訴求,積極熱心表達同學意愿,具備一定履職能力。
第十四條 大會籌備工作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須對照大會名額分配比例和產生方式,對代表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保證普通學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責成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向學生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是:
?。ㄒ唬┰趯W生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權;
?。ǘ┫碛羞x舉權和被選舉權;
?。ㄈ┰诼殭喾秶鷥纫詡€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ㄋ模W生會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第十六條 代表的義務是:
?。ㄒ唬┓e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
?。ǘ┱J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學校治理的能力;
?。ㄈ┟芮新撓低瑢W,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O督學生會組織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七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ㄒ唬┐硪虍厴I或其他原因喪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ǘ┐磉`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所在班級團支部、院(系)學生會組織認為其未盡代表義務的,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八條 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單位補選。
第十九條 代表按照所屬院(系)等原則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負責人。代表團討論大會籌備工作組提出的關于會議的各類準備事項,傳達并學習會議的相關精神。
第二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可安排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校、院(系)學生會組織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團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主要學生社團負責人等,不是代表的,經上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提出并提交常設機構決定,可作為列席代表。來華留學生如有意愿參加學生代表大會,可經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推薦后,作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學期。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于召開前至少1個月成立大會籌備工作組,包括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等,負責大會籌備及會務組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團委應對學生代表大會前期籌備工作進行指導審核,并會同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對主席團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聯合審查,報學校黨委確定。院(系)黨組織和團組織應加強對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候選人的遴選把關和日常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會組織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黨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報送有關正式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請示,內容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代表的資格條件、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簡歷及資格條件,章程制定或修訂情況,工作報告以及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正式召開前,由上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ㄟ^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ǘ┩ㄟ^大會主席團名單;
(三)通過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ㄋ模┩ㄟ^大會議程;
?。ㄎ澹┩ㄟ^有關確認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學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或者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學生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大會主席團一般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組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
第二十七條 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
?。ㄒ唬┌凑沾髸h程主持大會;
(二)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ㄈ┲鞒执髸倪x舉;
?。ㄋ模┙M織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人事等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大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提名,交學生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其中,大會秘書長應由團委專職干部擔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應到會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決須以全體應到會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須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報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常任代表或委員經學生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常設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決議以應到會常任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幕后,經團委審核,學生會組織須向學校黨委和所在地方學聯組織報告大會召開情況和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第五章 提案
第三十三條 提案是學生代表在廣泛征集學生意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學生在思想成長、學業發展、身心健康、社會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依照規定程序提請學校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引導學生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提升學生參與學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徑。
第三十四條 代表可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則提出,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或措施等內容。
?。ㄒ唬┨岚笐獓@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 教育教學方面,具體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師教學、教學基礎設施、教學課程安排等方面;
2. 成長成才方面,具體包括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組織建設、學術能力培養、就業能力培養、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學生獎懲等方面;
3. 生活服務方面,具體包括住宿、飲食、體育場地和器材、醫療衛生保障等方面;
4. 權益維護方面,具體包括校園環境安全與治理、心理健康咨詢等方面;
5. 有關學校和學生發展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ǘ┫铝星闆r不予立案:
1. 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行政規章制度有抵觸的問題;
2. 不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項;
3. 純屬個人或不代表廣大同學意愿的具體問題;
4. 不符合提案規范要求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提案的處理:
(一)大會籌備工作組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收集、審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
?。ǘW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對提案內容進行分類,以工作建議和意見的形式遞交學校黨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處,并跟進辦復進度;
?。ㄈW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將提案辦理意見匯總整理后反饋給提案代表,同時將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提交下一次大會籌備工作組提案工作委員會;
?。ㄋ模┨岚腹ぷ魑瘑T會在學生代表大會上向全體代表報告上一次大會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和本次大會的提案整體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組織可根據本規定,制定落實細則。院(系)學生會組織參照執行,原則上全部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每年召開1次。學生人數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開全體學生大會。
第三十八條 科研院所等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全國學聯秘書處發布的《高校學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共青團五邑大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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