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
2023年1月31日共青團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深入實施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的意見》(中青聯發〔2020〕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提升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以下簡稱“青馬工程”)主要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黨的事業薪火相傳,著眼為黨培養和輸送堅定的青年政治骨干,通過規范開展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引領“青馬工程”學員增進對黨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努力成長為具有堅定的馬克思主義信仰、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青馬工程”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管青年”、“黨管人才”原則,把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青馬工程”實施的各領域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完善體系,突出政治要求,遵循育人規律,完善規范各培養板塊的目標任務和路徑載體,逐步建立標準統一、科學有效的培養體系;
(三)堅持分級負責,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必須壓實管理責任,確保培養過程嚴格規范;
(四)堅持從嚴管理,建立健全從嚴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各環節培養標準從嚴實施,切實提升培養質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以及各級“青馬工程”學員和導師。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青馬工程”在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分級開展。實施領域包括高校班、國企班、農村班、社會組織班、少先隊工作者班以及相關的專項計劃。
第六條 全國和省級“青馬工程”應開設高校班、國企班、農村班、社會組織班和少先隊工作者班等全部領域的班次;市級和縣級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開設綜合班或者相關領域的班次。高校應當在學校本級開設班次,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在集團及其符合條件的二級單位開設班次。有基礎和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實際探索開設面向非公企業以及其他領域優秀青年骨干的相應班次。
共青團中央組織部根據需要設立“青馬工程”培養專項計劃,相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在共青團中央書記處的領導下,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聯合相關單位對全國各級“青馬工程”進行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并具體負責“青馬工程”全國班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青馬工程”由各級團的領導機關聯合相關單位共同實施。各級團組織具體負責,履行整體規劃、學員培養、考核評價、人才舉薦、督促檢查等職能。
第八條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對“青馬工程”的組織領導和檢查評估,應當將“青馬工程”的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章 組織單位管理
第九條 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意見》所規定的培養要求,壓實管理責任,健全責任體系,嚴格管理要求,提升“青馬工程”管理質量和水平。要建立風險防范和報告制度,對在本級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政治安全、社會輿情、人身安全等各類風險,應當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并按照要求做好風險處置。
第十條 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當持續完善學員選拔、培養內容、跟蹤培養等工作機制。在學員選拔方面,保證選拔公信力和透明度,結合本級工作實際情況按照固定程序機制推薦人選;在培養內容方面,嚴格按照《意見》中的相關培養內容,充分利用本級優勢資源確定培養課程;在跟蹤培養方面,持續關注學員思想動態與個人成長,建立并實時更新學員信息數據庫,在培養期間及集中培養周期結束后,與學員保持常態化聯系。
第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于不符合“青馬工程”培養要求的,各級團組織應當及時予以告知、提醒和督促整改;對隨意變更培養周期、刪減培養環節、泛化培養對象、濫用“青馬工程”品牌等情況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督促整改;對持續整改不合格的組織單位,應當通報并暫停其“青馬工程”招生、培養等工作,暫停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條 各級團組織自行設立的,且未按照《意見》相關規定實施的培養項目,不得使用“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青馬工程”、“青馬”等字樣及相關標識。
第四章 學員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意見》中關于“規范學員選拔標準和程序”的要求,按照組織推薦與差額選拔的方式,從嚴擇優選拔學員。
第十四條 對在培養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的學員,應予以淘汰,并通報其推薦單位:
(一)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章黨規黨紀,違反所在單位紀律規定的;
(三)利用信息網絡造謠傳謠、污蔑誹謗或者實施網絡暴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面對黨團組織分配的重大攻堅任務,表現消極、畏懼退縮、臨陣脫逃、沒有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
(六)在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自我要求不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不遵守培訓紀律的;
(八)未達到培養考核標準的。
第十五條 對培養期結束后出現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的學員,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及時取消對其“青馬工程”學員身份的認定。
第十六條 學員不得擅自以“青馬工程”學員身份參加“青馬工程”培養內容以外的社會活動。違反本條規定的,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產生不良影響的,及時予以淘汰或者取消對其“青馬工程”學員身份的認定。
第五章 導師管理
第十七條 “青馬工程”導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有強烈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
(二)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
(三)具備良好的教學能力和職業道德,能夠較好結合“青馬工程”培養方案進行授課;
(四)能夠認真履行“青馬工程”導師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負責本級“青馬工程”導師的聘用工作。聘用期為1年,聘用前應當征得擬聘用導師所在單位書面同意。聘用期滿,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結合導師教學表現、學生評價、所在單位意見、履職情況等綜合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第十九條 每名“青馬工程”導師在聘用期內應當至少指導1名“青馬工程”學員,指導學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名。
第二十條 “青馬工程”導師在聘用期內及結束聘用期后,不得以“青馬工程”導師身份從事、參加與“青馬工程”無關的工作或者社會活動。各級“青馬工程”組織單位應當落實監督責任,對違反本條且在聘用期內的導師,應當立即終止其“青馬工程”導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 “青馬工程”導師在聘用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因不當言論和行為產生不良影響等情況的,聘用單位應當立即終止其“青馬工程”導師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青馬工程”統一使用帶有“火炬”與“青馬工程”字樣的標準圖樣作為標識(參見附件),標識可規范使用在活動現場、學員著裝、外宣文創等方面。
未規范使用名稱、簡稱或者標識的活動及相關工作均不被認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標識

一、標識含義
標識的主元素為黨旗和團旗。黨旗所指就是團旗所向,象征著在黨的領導下,共青團的品牌工作“青馬工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加強對青年的政治引領,切實為黨培養和輸送一批具有忠誠的政治品格,濃厚的家國情懷,扎實的理論功底,突出的能力素質,忠恕任事、人品服眾的青年政治骨干。
“青馬工程”標識可以廣泛用于各領域“青馬工程”活動環境布置和相關用品制作。
二、使用范圍
(一)用于“青馬工程”及其相關活動;
(二)用于“青馬工程”活動環境布置和證件、須知等用品的制作;
(三)用于“青馬工程”相關培養學習活動的背景板、標牌、旗幟、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四)用于新聞報道專題專欄、專題網頁和宣傳品、宣傳折頁、宣傳標語、公益廣告、招貼畫等非商業用途宣傳品的制作;
(五)用于制作“青馬工程”即時貼、胸牌、臂章等,供學員佩戴使用。
三、比例尺寸
標識由紅黃相交的正五角星圖案和“青馬工程”四個紅字組成,標識寬高比例統一為3:4。

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標識等比例坐標圖
標識標準版色度值:
紅色 R=231 G=0 B=18
黃色 R=254 G=225 B=1
四、使用要求
(一)“青馬工程”標識使用應當嚴肅、莊重,不得添加任何文字、符號和圖案,不得任意修改、變形或者變色。標識中的“火炬”與“青馬工程”字樣應當同時出現,不能因放大或者縮小破壞標識的完整性;
(二)“青馬工程”標識不得用于商業廣告、制作商標或者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活動;
(三)以“青馬工程”標識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與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主題密切相關,不得亂用、濫用;
(四)“青馬工程”標識所有權屬于共青團中央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