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活動中心廳室管理規定
(2021年9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是學校開展校園文化活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場所,是培養學生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審美情趣的重要陣地。為規范活動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有效發揮活動中心的教育教學功能,保障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為全校師生服務,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活動中心主要面向校內各單位(部門)、各級學生組織開放,原則上不接受校內個人或校外單位(個人)的廳室使用申請。
第三條 活動中心的服務對象為本校師生,活動時間安排以不影響師生正常工作、學習為原則。活動中心內杜絕開展一切非法、違紀活動。
第四條 活動中心內的廳室場地由校學生自律委員會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使用調度。
第二章 使用管理細則
第五條 活動中心開放時間為每日8:00—22:30(寒暑假及國家法定假日不開放),23:00準時關門。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團委批準后使用。
第六條 活動中心內廳室場地使用時間為每學期第一周至第十五周9:00—22:00(工作日);9:00—22:30(節假日)。
第七條 廳室申請必須提前7—14工作日,學生活動中心廳室在“學生活動宣傳以及外聯審批”系統上申請,如遇特殊情況,可提交紙質版材料至校律委宣管部申請。
第八條 凡進入活動中心人員須遵守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活動中心內禁止使用明火及燃放煙火爆竹,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險物品;禁止吸煙、飲酒、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禁止攜帶除飲用水外的一切食品(包括零食、蛋糕、快餐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亂接電路;除發生火災,禁止使用消防設施;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會場設備;禁止隨意粘貼物品,未經許可不得在活動中心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裝飾品等。以上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部門)廳室申請使用權一學年。
第九條 使用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廳室轉借給其他單位(部門)使用,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場地。使用活動中心廳室場地,需根據本規定,由活動中心廳室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各單位(部門)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則,如有校級以上重大活動,可報管理部門經協調后使用。校外單位使用活動中心場地實行有償使用,使用方需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如未經批準使用活動中心廳室場地,一經發現,管理部門有權收回該單位(部門)的廳室使用權,并進行重新分配。
第十條 活動中心廳室內的貴重電子設備需由工作人員進行操作,活動舉辦單位不可私自接電線或其他私人設備,不得造成設備超負荷運轉,不可隨意變更設備擺放位置。若違反以上行為并造成廳室財產損失或物品損壞,使用單位(部門)需按原價賠償。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部門)在使用期間,需保持廳室的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使用單位(部門)負責人應協助活動中心廳室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使用廳室進行衛生、設備器材使用情況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使用信用記錄”登記在案并予以公布。該記錄為使用單位(部門)申請活動中心場地審批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二條 對于長期使用活動中心廳室的單位(部門),需按照《學生活動中心衛生管理規定》開展衛生清潔工作,并確保在無人使用廳室的情況下,廳室門窗處于關閉狀態。
第十三條 按時使用廳室,若超時使用,初犯記警告,再犯記違規。
第十四條 廳室不能掛橫幅,只能使用透明膠貼,不能在廳室留下宣傳痕跡,否則記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廳室后,若沒有清理廳室垃圾,記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使用廳室期間,若亂動設備,記違規處理。
第三章 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三條 在無人使用廳室的情況下,各使用單位(部門)需關閉廳室門窗和電源,防止財產丟失及損壞。
第十四條 活動中心廳室管理部門需定期檢查廳室的所有設施、設備及輸電路,及時解決故障。各使用單位(部門)一旦發現設施設備損壞,需及時報備廳室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為確保活動安全開展,使用單位(部門)必須依據各廳室觀眾席座位數組織安排參與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超員。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部門)有責任維護活動中心的安全穩定,避免出現騷動喧嘩等不良現象。在使用廳室的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使用單位(部門)應立即與活動中心廳室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取得聯系。事件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部門)負責,活動中心對任何突發事件造成的任何影響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長期使用活動中心廳室的單位(部門)需向管理部門備份該廳室鑰匙,便于接受消防、保衛、衛生等工作的檢查,避免對活動中心廳室造成安全隱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6月施行,2021年9月重新修訂,本條規定由校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