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修訂)
為規范我校學生活動宣傳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維護校園秩序,進一步推進我校校園文化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五邑大學校園宣傳場所管理辦法》及學生活動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五邑大學學生活動宣傳載體主要包括海報、擺攤等。
第二條 各項宣傳活動的主體須為校內組織,活動內容須為學生活動,并通過校團委、校學生會、校律委、社聯的審批,禁止個人或組織進行純商業性質的宣傳活動。
第三條 所有學生活動宣傳必須按照校律委指定的位置開展宣傳活動,不能擅自更換位置。
第四條 需要續期的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按照申請方式進行續期(發帖時需注明續期),續期宣傳時間不能超過已申請時長的一半。
第五條 擺攤宣傳不能涉及任何交易行為。
第六條 嚴禁在非宣傳區域進行宣傳活動。
第七條 未經學校黨政辦和黨委宣傳部批準,嚴禁采取本辦法之外的宣傳方式進行宣傳。
第八條 謊報信息,直接記違規。
第二章 海 報
第九條 供學生活動的海報宣傳櫥窗有新白宮宿舍旁4個。海報宣傳要求如下:
1.海報標準規格為0.8m(長)*0.6m(寬),海報尺寸必須符合標準規格,否則不予通過;
2.登錄“學生活動宣傳及外聯審批系統”發帖申請,需將海報用A4紙打印出來,由指導老師審閱并在A4上簽名后拍照進行上傳。如涉及第二課堂學分需上傳相關證明資料;如涉及商家信息需上傳銀行進賬單、商家營業執照、雙方合同照片;社團海報申請,必須先經社聯審批,再由校律委審批;
3.非外聯海報必須提前3-7個工作日進入“學生活動宣傳及外聯審批系統”發帖申請;外聯海報必須提前4-7個工作日發帖申請;
4.海報宣傳時間為5天,可續期一次,續期宣傳不得超過已申請時間的一半;海報申請成功后于當天18時之后進行粘貼,相關組織必須于到期當天18時前自行回收;
5.海報應當使用透明膠進行粘貼。
第三章 擺 攤
第十條 供學生活動擺攤的區域包括青年廣場及北區飯堂門前。擺攤宣傳要求如下:
1.擺攤申請按照先到先得原則,由校律委進行攤位安排;
2.登錄“學生活動宣傳及外聯審批系統”發帖申請,上傳附有負責老師簽名的方案書照片。如涉及第二課堂學分需上傳相關證明資料;如涉及商家信息需上傳銀行進賬單、商家營業執照、雙方合同照片;社團擺攤申請,必須先經社聯審批,再由校律委審批;
3.各組織非外聯擺攤宣傳必須提前3-7個工作日到“學生活動宣傳及外聯審批系統”發帖申請;外聯擺攤宣傳必須提前5-7個工作日到“學生活動宣傳及外聯審批系統”發帖申請;經過審批及取得宣傳許可證后即可擺攤宣傳,每次擺攤申請不能超過2天;
4.若擺攤申請通過,相關組織需提前1-2個工作日于16:40-18:00前往校律委辦公室活動中心304登記領取宣傳許可證,并登記桌椅出街;
5.一個發帖申請默認為最多申請三個攤位。未經批準,不得增加攤位數量且不得擅自更換攤位位置違者記違規處理;
6.擺攤時間:青年廣場、北區飯堂、活動中心門前均為11:00-13:30及16:00-18:00;
7.擺攤時須注意現場秩序,不得大聲喧嘩,不得用音箱,禮物互動禮品原則上需不可食用,違者記警告處理;
8.擺攤物品留在擺攤地點過夜的,記警告處理;
9.純商家擺攤宣傳,必須經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批準;
10.各組織應當在擺攤當天18時前結束擺攤宣傳活動并做好現場的衛生清潔工作;
11.歸還桌椅時亂擺桌椅,沒有搬進倉庫,記違規處理;
12.超過18時收攤記違規處理;
13.在疫情防控常態化下,校園所有攤位減半。
第四章 違規行為及處罰
第十一條 違規行為包括:未經申請批準,擅自開展相關宣傳活動;未按照指定地點、時間進行宣傳;宣傳實際情況與申請內容不一致;占道擺攤,阻礙交通;擺攤時大聲喧嘩、擾亂秩序,使用音箱等擴音設備,嚴重影響老師與學生的學習、工作及生活等現象;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做好衛生清潔工作、回收宣傳物品等。
第十二條 以上所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被登記在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三條 兩次警升級成一次違規,每學期任意宣傳形式違規累計達兩次,從該學期起,該學生組織連續兩學期內不得開展該形式的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凡一學年內出現違規次數累計達到兩次的學生組織,不得參加該年度的所有的集體評優。
第五章 器材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如宣傳需用桌椅,須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于16:40-18:00到校律委辦公室進行登記出借,若無提前登記記違規一次。桌椅借出時間統一為10:40-11:20,桌椅歸還時間為16:30-18:00。
第十六條 若使用廳室時需用桌椅,無須提前申請,在廳室開門時,即可借出桌椅;廳室關門時,需歸還桌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校律委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6:30—18:00,法定假期不值班,宣傳申請要提前申請的天數不包含節假日。如有特殊情況可聯系校律委相關工作人員,值班地點在校律委辦公室(學生活動中心三樓304)。
第十八條 本條例于2021年9月重新修訂,自2021年9月施行,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七章 附 表
(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