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德、智、體等素質培養活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并使學生的綜合測評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內容包括學生的德育、智育、人文素質三個方面的表現。綜合測評的成績是學生評優、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學部(院)向用人單位擇優推薦畢業生就業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綜合測評分由德育測評分、智育測評分和人文素質測評分三個單項分數之和構成。構成比例是:綜合測評總成績=德育分×25%+智育分×65%+人文素質分×10%
第四條 土木建筑學院根據本學部(院)專業特色及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本《學部(院)綜合測評細則》。于每年9月提交到學生處備案。并公布在學部(院)網站,作為本學年綜合測評依據,確保每一位學生知情。
第五條 各班級根據本學部(院)綜合測評細則,按學生的學年綜合測評成績排定名次。各學年的綜合測評成績之和為綜合測評總分,畢業生按總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測評
第六條 德育測評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減分三部分構成,滿分120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者獲得思想品德基本分70分。
第七條 德育測評按下列規定加分:
(一)學生干部加分如下:
1.擔任校三會學生干部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委員分別加8分、6分、3分。
2.擔任學部(院)學生干部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委員分別加6分、5分、3分。
3.擔任班級學生干部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團支書、班長、副班長加4分,其他班干加2分。擔任班級學生干部滿半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團支書、班長、副班長加2分,其他班干加1分。
4.五邑大學學生處宿舍樓層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加分方案(參照學校學生事務工作助理):擔任學校學生事務工作助理(樓委會學生干部)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委員分別加8分、6分、3分。
5.五邑大學學生處宿舍樓層管理委員會分管樓層長加分方案(參照班級學生干部):擔任樓、層長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良好者,樓長加4分,層長加2分;考核合格者,樓長加2分,層長加1分。
6.擔任國旗護衛隊學生干部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國旗護衛隊隊長(副隊長)、隊員分別加8分、6分。
7.擔任學校學生事務工作助理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委員分別加8分、6分、3分。 擔任學部(院)學生事務工作助理滿一年,加6分。
8.擔任黨務工作助理滿一年,履行職責,考核合格者,校級主要負責人7分,其他加5分;院級負責人加6分,其他加4分;學生黨支部副書記加5分,委員加3分。
9.擔任五邑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滿一學年,履行會長職責,遵守五邑大學社團管理制度,經五邑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考核,其負責的社團在該年度的星級社團評比中獲得五星級、四星級社團稱號的,該社團會長、副會長加4分;獲得三星級社團稱號的,該社團會長、副會長加2分。
在各類學生干部中,同一學生組織內身兼多個職務,取其最高職務加分,不累計加分。擔任不同學生組織或班級不同崗位學生干部,考核合格者,加分崗位不超過兩個。
(二)凡有為集體服務、熱心公益事業、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等行為并為學校爭得榮譽者,酌情加分。其中受學部(院)通報表彰獎勵者加3分;受其他縣處級通報表彰獎勵者加5分;受學?;蚴校◤d)級表彰獎勵者加10分;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者加15分。
(三)獲各類國家級優秀個人、省優秀個人、市優秀個人、校優秀個人、院優秀個人稱號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
(四)參加無償獻血者加3分。
(五)參加各類義務勞動者、志愿者活動,經認證,每小時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六)獲得各類國家、?。ú浚?、市(廳)、校級、院級優秀集體稱號的,所在集體成員每人分別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第八條 德育測評的減分有以下四項,最高累計減分不超過30分。
(一)違反校規校紀,受書面通報批評者一次減4分,兩次減8分;受警告處分一次減8分;受嚴重警告處分一次減10分;受記過處分減15分;受留校察看處分減25分。
(二)違反黨紀團紀受黨內團內通報批評者一次減4分,兩次減6分;受黨內團內警告一次減8分;受黨內團內嚴重警告一次減10分;受黨內團內記過者減15分;受留黨留團察看處分減20分;受開除黨團籍處分者減30分。
(三)凡學?;驅W部(院)規定參加的政治學習、組織生活、公益勞動等集體活動未經請假批準而缺席者,每次減2分。
(四)晚歸、遲到、早退,每次減1分;曠課1次減2分。
第三章 智育測評
第九條 智育測評分由該學年度教學計劃內(必修課和專業限選課)【(∑成績×學分)÷總學分】和加分兩部分構成,滿分120分。
第十條 參加學術科研競賽加分如下:
(一)代表學校參加各類國家、省(部)、市(廳)學術科研競賽者分別加3分、2分、1分;參加校級科研競賽者加0.5分;參加院級學術科研競賽者加0.3分。
(二)凡在學術科研類競賽中獲獎者,加分如下:獲院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1.5分、1分、0.5分;獲校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3分、2分、1分;獲市(廳)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4分、3分、2分;獲省(部)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加7分、6分、5分;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加10分、9分、8分,同一項目取最高分。
(三)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者(不含增刊和論文集),非核心刊物上發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發表者,每篇加15分:SCI收錄的論文發表者,(3區、4區)每篇加20分,(1區、2區)每篇加30分:Nature,Science等影響因子大于20的論文發表者,加50分。申請專利者每項加2分,授權專利者每項加分20分。以上的加分,兩人參編、參著者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三人以及以上參編、參著者,第一作者占5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20%,第四作者及之后不加分。同一項目既參加各級學術競賽獲獎又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項加分,不重復加分。
(四)獲得國家級、?。ú浚?、市(廳)、校級當年度科研立項,項目主持人分別加5分、4分、3分、2分,參與者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獲得國家級、?。ú浚⑹校◤d)、校級科研項目結題,項目主持人分別加8分、6分、4分、2分,參與者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對于在立項中途退出或出現抄襲等違背學術原則性者,則取消加分資格。
(五)通過大學英語四級(CET4)、六級(CET6)考試者分別加2分、4分。通過四級口語加1分,通過六級口語加2分。(各僅限一次加分)
(六)備注:
1.參加學術科研類競賽者,以競賽組織者提供的通知或證明材料為準;獲獎者以獲獎證書原件為準;發表論文者須提供原件,經審核確認后退還本人,復印件留存備查。2、在學術科研活動中剽竊他人成果,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規行為而獲獎、發表學術論文或獲得科研立項結項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為止,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人文素質測評
人文素質測評分為文體測評與其他人文競賽加分兩部分。文體測評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減分三部分累計構成,最高分值120分。
第十一條 文娛體育表現基本分為70分,凡體育課成績合格(含體育免修者),體育達標,可獲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達標者得50分。再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分和減分。
第十二條 文體測評按下列標準加分:
(一)參加國家、?。ú浚?、市(廳)、校級和院級文藝演出或各類體育運動比賽者,每人每次分別加8分、5分、3分、2分和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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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 |
省級 |
市級 |
校級 |
院級 |
第一名 |
30分 |
20分 |
15分 |
8分 |
6分 |
第二名 |
25分 |
15分 |
10分 |
6分 |
5分 |
第三名 |
20分 |
10分 |
8分 |
5分 |
4分 |
第四名至第八名 |
10分 |
8分 |
6分 |
3分 |
1分 |
(二)參加國家、省(部)、市(廳)、校級和院級文藝演出,參加國家、?。ú浚⑹校◤d)、校級和院級文藝演出或各類體育運動獲獎者,加分根據下列表格:
(備注:單項榮譽,如最佳人氣獎、最佳臺風獎、最佳表演獎等以三等獎標準加分)
(三)參加國家、?。ú浚?、市(廳)、校級和院級體育運動比賽,破全國、省高校、校級記錄者分別加35分、25分和15分,
(四)以上比賽或演出不累計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三條 其他競賽加分有以下幾項:
(一)向校廣播站投稿并被采用者(僅限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0.5分,最高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廣播臺記者、編輯的稿件不在此項內加分);向院刊、校報投稿并被刊用者(僅限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加0.8分,最高累計加分不超過8分。
(二)代表學部(院)參加國家、省級、市校級其他人文素質比賽者(辯論賽、演講比賽、征文比賽、海報設計比賽、微電影比賽等)每次加0.5分,總分不超過2.5分;獲得國家、?。ú浚┘?、市(廳)級、校級和院級一等獎者分別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獲得國家、?。ú浚┘?、市(廳)級、校級和院級二等獎者分別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獲得國家、?。ú浚┘?、市(廳)級、校級和院級三等獎者(單項榮譽按照三等獎標準加分)分別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三)以上比賽或演出不累計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四條 人文素質測評減分有如下兩項:
(一)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中有不服從裁判,干擾演出或比賽順利進行者,每次減10分;
(二)有作弊行為者減20分。
第五章 綜合測評程序
第十五條 土木建筑學院召開各班學生干部會議,認真傳達學校關于綜合測評的相關通知要求及評定程序,確保評定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
第十六條 土木建筑學院組織好各班班級會議,確保學生干部將學部(院)會議精神傳遞到每一位同學,切實保證每位學生能按時參加綜合測評。同時,每位學生根據學部(院)會議要求,認真填寫《五邑大學學生綜合測評表》,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 請各班組織成立班級資助工作小組,由班導師、學生干部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資助工作小組學生代表應責任感強、組織紀律性強,工作認真負責,善于溝通。班級資助工作小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參評學生的獎懲材料,核實綜合測評成績,核準基本分、加分、減分,并將結果提交班導師審核簽字。同時,在班級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天,確保班級每一個同學的知情權。
第十八條 各院成立由黨總支領導、輔導員、班導師代表組成的院級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測評結果,向全院學生公示,公示期為兩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向學部(院)資助工作小組提出,如確有錯漏,應予更正,公示期結束后報學生工作部審核。
第十九條 學生處組織成立學校資助評審工作小組,由以土木建筑學院負責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及學生處老師組成。資助評審小組對推薦者資料進行評審,將初評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全校公示三天,確定名單。
第二章 “三好學生”及學生獎學金
(一)凡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學生,均有參加“三好學生”及獎學金評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三好學生”及獎學金的評定方法和獲得獎學金的條件(統計數據以該學年度為準)
1.在改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必修和專業限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10%的學生中,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名列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按參加綜合測評學生3%的比例評定校級“優秀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一等獎學金。
2.在改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必修和專業限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25%的學生中,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名列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按參加綜合測評學生6%的比例評定校級“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二等獎學金。
3.在改學年度教學計劃內課程(必修和專業限選課)總學分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40%的學生中,依據其綜合測評總分名列同年級同專業的排名,按參加綜合測評學生12%的比例評定院系級“三好學生”,同時獲得三等獎學金。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該學年度“三好學生”的評選及享受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2. 在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
3.所學課程(含重修課程)有不及格者,通識課和公選課除外。
4.德育測評分低于80分的學生;
5.文體測評分低于70分的學生;
6.該學年度有曠課記錄者;
7.新生入學考試和實驗室安全入學考試不合格者。
(四)各級獎學金獎勵金額標準。
學生獲一等獎學金的標準為2500元;獲二等獎學金的標準為1200元;獲三等獎學金的標準為600元。
(五)評定辦法及審批程序。
1.采取綜合測評的辦法對學生的德、智、體各方面進行全面考察。
2.土木建筑學院根據各專業年級的綜合測評名次,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比例,初評出各級“三好學生”后,將校級“優秀三好學生”、“三好學生”的名單及材料送學生處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院級“三好學生”由土木建筑學院審批后,報學生處備案。
3.評選時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條件評定,否則可空缺并依次降等。
4.土木建筑學院按同年級同專業成立專業資助工作小組,成員為:由一位教師、學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學代表組成。工作小組負責綜合測評的“組織評分”和各級“三好學生”的評定工作。
5.土木建筑學院成立由黨總支領導、輔導員、班導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院級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結果,向全院學生公示,公示期為兩天。
6.一經發現獲獎者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即取消其獲獎資格。
(六)評定時間與獎勵辦法。
1.“三好學生”及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份。
2.每年11月份學校召開表彰大會,對校級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并發放相應等級的獎學金。對院級獲獎者由土木建筑學院頒發榮譽證書,學校發放相應等級的獎學金。
3.凡連續兩學年被評為校級“三好學生”及以上稱號者,畢業就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2017年8月修訂的《五邑大學學生綜合測評辦法》,經過廣泛征集意見,結合本學院實際制定,現向全院師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7日。
公示期內,如對綜合測評辦法有異議者,可聯系胡老師,辦公地點:偉倫建筑館206室。聯系電話:0750-3296372。
五邑大學土木建筑學院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