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本單位(指柔性傳感材料與器件研究開發中心)的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8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修訂)》 (粵教裝備函[2018]5號,2018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五邑大學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本單位開展科研工作的實驗場所。本單位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 治理”的工作方針,貫徹“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工作要求,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實驗室安全觀念。
第三條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全員參與,共同出力”、“互助專管,責權明確”的原則,研究中心實行“單位安全總責任人-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指導教師”的三級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責任體系。
安全一級:
單位安全總責任人:中心主任、副主任
安全二級:
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專職人員
安全三級:
指導教師、儀器負責人
第四條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是教師和實驗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根據“盡職無責,失職問責”的原則,對進行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與責任追究,具體按《五邑 大學實驗室安全經濟獎懲與責任追究辦法》和本辦法中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獎勵及責任追究”條款執行。
第二節 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體系

第五條根據研究中心實驗室的實際情況,成立柔性傳感材料與器件研究開發中心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由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擔任組長,組員為所在中心的科研助理和主任助理。工作小組兼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
第六條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是本中心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研究助理與主任助理是本中心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八條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常值或輪值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制度。
第九條大型儀器設備和部分操作要求比較高的儀器設備采用儀器負責人制度。
第三節 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條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承擔本中心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工作小組代表中心履行相關的工作職責,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建立“各司其職”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責任體系。
(2)根據本單位研究方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等。
(3)組織、協調、督促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
(4)動態調整實驗房間的功能與布局。
(5)負責落實各個實驗室(實驗房間)安全責任人和實驗室安全員、儀器負責人。
(6)組織開展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組織定期、不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培訓工作、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
(8)組織實施本單位實驗室人員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工作。
(9)全面辨識和管控本單位危險源及風險點,做好涉及危險品和具有危險性實驗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做好危險品和危險設備的管理。
(10)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報告、警示,并組織落實隱患整改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11)組織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
(12)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
(13)兼任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對突發事故的指揮、協調。
(14)根據實驗室的特點制定實驗室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儀器操作說明、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等),并張貼在實驗室顯著位置。
(15)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環保要求,做好實驗室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落實危險作業和危險性物品(包括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 劇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險性氣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廢棄物、廢棄化學品的安全處置,并建立危險性物品的使用管理臺賬。
(16)加強實驗人員管理,對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進行安全基本知識、儀器設備操作、實驗流程及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培訓,指導危險性實驗的開展。
(17)兼任應急救援小組,負責制定各類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是本實驗室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中心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組織成立領導小組,并擔任組長,并組織工作小組開展相關的工作。
(2)建立“各司其職”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責任體系。
(3)落實實驗室安全主要責任人等人員。
(4)不定期檢查實驗室安全,監督各類檢查工作(包括自查)的執行,督促整改工作。
(5)監督檢查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6)部署相關工作,制定本中心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7)籌集資金,加大對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投入。
(8)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凡是在本中心實驗室內發生的突發事故、災難和緊急重大事件,在第一時間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9)組織開展本中心各類人員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教育和業務培訓。
(10)審批劇毒、易制毒(第一類)、麻醉品、精神藥品等“五雙”管控類化學品的購買。
(11)審批教師以個人項目購買的高風險、大尺寸、重型、大功率類設備的采購。
第十二條 主任助理與科研助理是本實驗室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完成本實驗室的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制訂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細則、實驗操作規程等。
(2)要落實好安全責任書簽定制度、實驗室定期自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例會制度等,強化安全工作管理 (定期開展實驗室安全自查,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開展消防疏散演練和專業安全演練),確保安全工作責任落實。
(3)巡查實驗室的日常活動,監督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實驗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制止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 實驗操作規程的行為。
(4)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坐班制,每天如實詳細填寫實驗室工作日志、實驗室安全檢查記錄,檢 查儀器設備使用登記。
(5)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和突發狀況,及時向黨支部書記 、研究中心主任報告。
(6)貫徹儀器設備的規章制度及日常的維護、維修工作及日常巡視和檢查工作。
(7)根據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建立各種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加強急救及防護措施,備齊處理一般事故的應急用品。
(8)負責制訂實驗器材的購置計劃和申請,協助有關人員做好采購工作。
(10)負責新購、調撥實驗器材的驗收,并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11)負責實驗室基本信息、技術檔案、各項數據資料的建立、真實填制、妥善保管并及時上報,保證帳、物、標簽相符。
(12)做好設備安裝、驗收工作,新進設備應及時驗收入帳。
(13)積極參加實驗改革,積極參加自制實驗設備的研制和改造工作。
(14)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督檢查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15)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記錄,并歸檔備查。
(16)按有關規章做好實驗器材的使用、借用、損壞報賠、送外檢修、報廢注銷以及出入庫(帳)等管理登記工作,并做好有關登記、審批手續的存檔。
(17)熟悉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器件材料的品種規格、庫存狀況、使用規程、保養常識,做好實驗器材的安全維護和分類管理工作,確保器材完好可用,及時補充和購置所需消耗品和試劑。
(18)建立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包括儀器設備原始技術資料,使用記錄及維護保養記錄。
(19)負責實驗室內供水供電系統、空調排風系統、儀器冷卻水系統、氣體供應系統、消防設施等的維護。
第十三條 儀器負責人承擔所管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根據《儀器設備工作日志》中的儀器安全檢查要點定期檢查儀器狀況,并解決技術問題,維持儀器設備正常工作,填寫工作日志。
(2)負責建立相應儀器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SOP)、考核制度,交由研究中心主任審核通過。
(3)監督儀器使用者的儀器操作行為。
第十四條 指導老師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包括:
(1)告知學生實驗項目和實驗儀器的相關風險,指導學生安全操作實驗。
(2)對學生違規操作負直接責任。
(3)有義務根據單位負責人的安排承擔校內外部分測試任務。
第四節 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獎勵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表現突出的教師和實驗管理人員,則在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 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適當的傾斜考慮,根據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由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六條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未盡相應工作職責的教師和實驗管理人員,則在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 獎評優、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懲罰,根據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由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領導小組約談、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在 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懲罰性的考慮。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危險操作,或指使、強令他人違規冒險進行危險性操作的。
(2)不服從、不配合實驗室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含儀器負責人安排測試任務等)的。
(3)未根據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的,或未組織、督促、協助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的。
(4)發現實驗室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事故情況,或未及時將事故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
(6)事故發生后,為隱瞞、掩飾事故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
(7)違章購買、租用、儲存、使用壓力容器、危險性氣瓶和其他特種設備的。
(8)未經備案私自購買使用劇毒、易制毒、爆炸類或其他危險性化學品的;隨意傾倒實驗廢液和丟棄實驗廢物的。
(9)未經安全許可私自購買轉讓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
(10)實驗過程脫崗,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11)指導教師未盡實驗風險告知責任的。
第十八條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是指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因操作失誤、失職瀆職、管理不到位等導致出現安全問題的事件。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處理, 根據事故等級(參見《五邑大學實驗室安全經濟獎懲與責任追究辦法》)及其性質和影響,依據“盡職無責,失職問責”的原則,根據《五邑大學實驗室 安全經濟獎懲與責任追究辦法》執行;直接責任人(指使用者)追加本單位制定的院級責任追究處理,參照以下條款進行處理。
(1)發生A級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重傷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是學生,而其指導教師未盡到 風險告知和指導義務的,則指導教師為直接責任人,下同)當年(以學校處理決定最終執行日所處的年度,下同)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和后4年 或以上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5年或以上的院級各類評獎評優和推優資格、不能參與5年或以上的績效考核分配(或等價處理)
(2)發生A級安全責任事故,僅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是學生,而其指導教師未盡到 風險告知和指導義務的,則指導教師為直接責任人,下同)當年(以學校處理決定最終執行日所處的年度,下同)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和后1年年 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2年院級各類評獎評優和推優資格、不能參與2年的績效考核分配(或等價處理)。
(3)發生B級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輕傷的,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取消當年院級各類評獎評優和 推優資格、不能參與當年績效考核分配(或等價處理)。
(4)發生B級安全責任事故,僅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取消當年院級各類評獎評優 和推優資格、當年績效考核按基本合格等次分配(或等價處理)。
(5)發生C級安全責任事故,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當年院級各類評獎評優和推優資格、進行當年績 效考核的罰分處理(或等價處理)。
(6)發生D級安全責任事故,直接責任人進行當年績效考核的罰分處理(或等價處理)。
(7)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后,由領導小組出具初步處理意見,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校園安全保衛處。學校做出處理 決定并執行后,領導小組根據學校處理結果給出本單位的責任追究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傷害的,后果自負;如果是學生受到傷害的,而 其指導教師未盡到風險告知和指導義務的,則由指導教師承擔相關后果。
第五節 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柔性傳感材料與器件研究開發中心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