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投放的電單車將被收回。
這兩天,不少市民發現匯悅城、萬達商圈以及五邑大學附近出現了一批新投放的哈羅共享電單車,據了解,這些共享電單車使用價格為半小時2元,需充值199元押金方可使用。不過,這些共享電單車來也匆匆去也匆匆,記者最新得到的消息是,目前我市多個部門已對該電單車投放企業進行約談,暫不鼓勵市民使用。同時,哈羅單車相關負責人連先生也表示,在聽取相關部門以及市民的建議后,目前公司正在逐步收回已投放的電單車,等有相關反饋后再推進下一步工作。
試投放3000輛
記者了解到,根據1999年出臺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需滿足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應不小于25km、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等硬性標準。
“4月8日晚上,我們在蓬江區以及江海區共試投放了3000輛哈羅共享電單車,這些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投放電單車的同時,我們也對1萬輛普通單車進行了回收。我們的初衷,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維持單車停放秩序,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試點,看看江門地區共享電單車的市場如何。”連先生說。
據悉,作為“前車之鑒”的共享單車在各地都暴露出了很多問題,如未成年人租用存在安全隱患、使用者亂停放、據為己有等。與共享單車不同,哈羅共享電單車只有停放在電子圍欄內才能成功還車,這與共享單車的隨停隨還有區別。如果沒有歸還到指定停車點,將持續處于借出狀態,也就是將一直處于計費狀態,這樣的設置,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加規范電單車的停放。
逐步收回電單車
共享電單車這次進駐江門,有關部門對此有何態度呢?對此,我市多個部門表示,按照相關規定,目前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
記者了解到,去年,交通運輸部、中宣部、公安部、住建部等十部委發布《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俗稱“共享電單車”)。
同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我省實行電動自行車準予登記上牌目錄公告制度,進入目錄的產品方可登記上牌和上路行駛。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規范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通知》等文件也均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有關部門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主要是考慮到安全隱患。”連先生說,“由于是試點,我們投放的時候并未進行相關報備。投放僅一天時間,我們就收到了用戶以及相關部門的反饋,現在我們正綜合相關部門以及市民的建議,逐步收回電單車。等有相關反饋后我們會再推進下一步工作。”
□ 文/圖 江門日報記者 陳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