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科專業建設,促進學校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1999年頒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若干原則意見》(教高[2001] 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等三個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設置原則
第二條 鼓勵設置僑鄉經濟社會發展急需、已具備培養條件的應用型本科專業。
第三條 優先發展信息科學、新材料科學等高新技術類本科專業,優先發展適應加入WTO以后國家急需的金融、法律、貿易等類本科專業,加快人才培養,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院(系)打破學科壁壘,在遵循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的基礎上,跨學科設置本科專業,整合不同學科專業的教學內容,構建教學新體系。
第五條 加快傳統學科專業的改革和改造。傳統學科專業的改革、改造是學科專業建設的重點和難點。要不斷更新其教學內容,改革課程體系,加大使用信息科學等現代科學技術提升、改造傳統學科專業的力度,實現傳統學科專業的新發展。
第六條 學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應有利于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設置。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和專業內涵發展情況,對專業設置進行調整或調整各專業招生規模。
第七條 重視人文社會科學專業的建設和發展。優化人文社會科學專業人才培養結構,在穩定人文社科基礎學科專業并不斷提高其人才培養質量的同時,積極開辦應用文科專業和新興人文社科專業。進一步加強人文教育與科技教育的結合,在其結合點上形成新的學科專業方向。
第三章 設置條件
第八條 本科專業的設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學校發展規劃目標,適應僑鄉經濟社會人才需求,有充分詳實的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于60人;
(二)一般要有穩定的、便于組織教學的學科基礎,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托;
(三)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培養方案、課程教學大綱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
(四)能配備完成該專業人才培養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五)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第四章 專業設置審批程序
第九條 學校教務處為學校負責本科專業設置和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十條 根據社會發展變化和學校的學科建設規劃,由學校提出當年專業設置的指導性意見,相關院(部)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于每年6月份提出增設新專業的申請報告,由教務處進行初審。
第十一條 初審合格者報學校教學委員會審議,校教學委員會定于每年9月對各院系設置新專業的申請予以審議,參加專業設置審議的校教學委員會成員,需達到總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方為有效,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票方視為有效。評審結果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報請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
第十三條 擬增設新專業的單位必須提供本規定第三章第八條所列的相關資料六份,以及電子版一份。
第十四條 若新增的本科專業在教育部本科目錄外,除具備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需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等其他說明材料。
第十五條 學校專業設置工作接受學校紀律檢查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接受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對新增設專業的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對連續兩年生源不足或教學質量低下,或畢業生就業情況不好的專業,學校視具體情況予以限制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可中止該專業所在學院(系)申報新增專業權限。
第五章 專業建設
第十七條 專業建設要重在充實內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動學校辦學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發揮優勢,努力形成特色。專業建設的內容包括學科建設、培養目標、培養方案、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改革、教學文件、教學隊伍、教學方法與手段、實驗室與實習基地建設、圖書資料及教學場所等。
第十八條 加強學科建設。要科學規劃學科體系,優化傳統學科,發展新興學科、交叉邊緣學科,壯大優勢特色學科,要不斷提高基礎學科水平,充分重視應用學科的發展,形成基礎與應用學科互補,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拓寬專業口徑、夯實專業基礎,增強學生適應性。要根據學科與僑鄉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專業方向、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
第十九條 培養目標。確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是制訂培養方案的前提條件,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指導思想,落實學校的人才培養定位,結合僑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體現對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體現學校的人才培養特色。
第二十條 培養方案。培養方案是保證學校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規格的重要文件,培養方既要符合教學規律,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又要不斷根據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新發展,適時地進行調整和修訂。培養方案一經確定,必須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課程建設。課程建設要明確目標、任務、指導思想和原則;要制定科學的規劃,進行有計劃、有目標、分階段、分層次的系統建設;要以精品課程建設為龍頭、優質課程建設為基礎,不斷深化教學內容、課程體系的改革;要重視模塊化課程建設,改革專業的課程體系結構。
第二十二條 教材建設。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教材建設規劃;完善教材選用與評估制度,完善教材出版資助與獎勵制度,重點支持特色教材編寫,把教材建設重心由組織教師自編教材轉到鼓勵高水平教師主持或積極參與國家級、省部級規劃教材的申報與編寫上來。
第二十三條 教學改革。學校支持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進行教學研究與教學改革,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教學文件建設。要制訂并完備教學基本文件,包括培養方案、教學大綱、進度表、教案、課程表、學期教學總結、教學質量監控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 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要堅持校內外結合,做好全面規劃。實驗室建設一定要與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相匹配,防止低水平重復的低效益建設方式,注意集中力量與條件建設好公共基礎性實驗室,做好實驗室的計劃、技術等管理,提高設備利用率;要建設相對穩固的校、院(系)產學合作基地和實習基地,并加強深層次合作,要不斷改善實習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圖書資料建設。學校要不斷加大對圖書資料建設的投入,以保證有足夠的最新圖書資料,圖書資料建設應適當向新設置專業傾斜。
第二十七條 加強網絡教學資源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等的建設,促進專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傳統專業建設。對傳統專業的改造著眼于適應僑鄉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把改造重點放在細化人才培養規格、突出人才培養的市場需求,不斷強化專業實踐、專業應用環節,著力培育傳統專業自身的特色。
第二十九條 新辦專業的專業負責人在學校教務處指導和管理下、在所在院(系)的領導下制訂并實施專業建設規劃,開展專業建設工作。
第三十條條 新辦專業所在院(系)制定新辦專業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保證按計劃開展教師的引進和培養工作,使新專業師資的數量、結構、素質、水平滿足教學需要;
第三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開展對新辦專業進行全面評估、規范與建設;在加大新辦專業資金投入的同時,從專業定位、專業名稱與專業內涵的一致性、專業人才培養的規格與目標、專業實驗室與圖書資料和專業師資隊伍等諸方面對新增專業進行規范,在規范的基礎上構建自身特色。
第三十二條 名牌專業、優勢專業、特色專業建設。此類專業是指專業特色鮮明、人才培養質量高、畢業生就業率高、社會聲譽好的專業。它是學校辦學水平的標志之一,也是學校辦學優勢的具體體現。學校對此類專業在招生計劃安排、人才引進和隊伍培訓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在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改善、教學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在加大名牌專業、優勢專業、特色專業建設經費投入的同時,明確專業建設目標,理清專業建設思路,切實制定和完善專業建設實施計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在課程改革與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改革與管理等方面落實相關人員責任,落實專業建設經費,保證按期達到或超過專業建設的預期目標。
第六章 專業建設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專業建設項目經費包括:省名牌專業建設經費,學校新專業建設費,其它有關專業建設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專業建設項目經費來源主要為省教育廳、學校兩級撥款。主要包括獲省級建設的專業經費、校級建設專業經費等。上級下達的項目經費,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配套。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每個新辦專業提供不低于30萬元的“新辦專業建設費”,“新辦專業建設費”主要用于新辦專業的圖書資料、課程、實驗教學軟件、實驗室等教學條件建設。
第三十五條 新專業實驗室、課程等建設,納入學校整體基本教學建設體系,在經費預算時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 專業建設項目經費是專業建設發展的物質保證,應??顚S?,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挪用、擠占。專業建設項目經費統一由學校教務處和財務處共同管理。
第七章 專業評估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業建設以各教院(系)為主,學校進行宏觀指導和統籌規劃。學校在專業建設過程中要加強總體調控。專業建設是各院(系)的中心任務之一,各院(系)應根據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建設管理辦法,制定院(系)現有專業的建設計劃及擬設專業的籌建計劃并組織實施落實。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務處將組織專家組對新設專業的建設情況適時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于評估不達要求的專業,將視情況予以通報、停止招生直至撤消專業。
(一)對于人才需求量大、辦學條件好、就業形勢好的專業,在專業建設軟硬件條件上給予大力支持并適度擴大招生規模。
(二)對疏于建設和管理、社會需求量小、就業情況不好的專業,及時進行整頓、改進和建設,適當壓縮招生規模,實行隔年招生。
(三)對于辦學條件差、學生就業困難的專業,經學校教學委員會研究論證,給予停止招生。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名牌專業和優勢專業給予重點扶持和動態管理,加強與重點學科相匹配的名牌和優勢專業建設,帶動學校其它專業的建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