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規范教學管理,保證正常教學秩序,激勵教師、教學管理與服務人員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以及教學管理與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教師、教學管理和教學服務人員。
第二章 教學工作獎
第一節 教學工作獎的種類
第三條 全校設立以下五個教學工作獎項:
(一)教學質量優秀獎;
(二)教學改革成果獎;
(三)教學研究成果獎;
(四)教學管理優秀獎;
(五)教學服務優秀獎。
以上獎項均為單項獎,單獨組織評定,單獨獎勵,但可作為評定校級以上其它有關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二節 教學質量優秀獎
第四條 教學質量優秀獎的評定對象是從事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的全校專兼職教學人員。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教學質量優秀獎:
(一)在理論教學或實踐教學中教學質量優秀、成績突出的教師;
(二)我校學生在全國、全省組織的各種學科競賽中取得名次,其中有突出貢獻的直接指導教師;
(三)我校學生在全國、全省組織的各種統考中取得優異成績,其中有突出貢獻的任課教師。
一般評出10名獲獎者,分一、二、三等獎,比例大致按2:4:4評定。
第六條 教學質量優秀的教師由校教學督導組、教務處或各院(系、部)推薦;在全國、全省“競賽”和“統考”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可由院(系、部)向教務處推薦。教務處匯總后,亦可加入推薦人選,一并向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教學質量優秀獎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對推薦入選人員進行評審,并確定受獎人數及等級。
第八條 獲獎教師在全校公榜表彰,頒發“五邑大學年度教學質量優秀獎”證書,并予以獎勵。
第三節 教學改革成果獎
第九條 教學改革成果獎評定對象同第四條。
第十條 凡取得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獲此獎:
(一)凡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改革中取得顯著成果者;
(二)凡在實踐教學改革中取得顯著成果者;
(三)凡在專業調整、改造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果者。
一般評出10名獲獎者,分一、二、三等獎,比例大致按2:4:4評定。
第十一條 推薦人選由院(系、部)、教務處及校教學督導組提名推薦,個人亦可直接向教務處提出自薦(以上均需提供書面材料)。教務處匯總后,向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十二條 教學改革成果獎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并確定受獎人數及等級。
第十三條 獲獎者在全校公榜表彰,向獲獎個人頒發“五邑大學年度教學改革成果獎”證書和獎金,并予以獎勵。
第四節 教學研究成果獎
第十四條 評定對象為全校專兼職教學人員及教學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凡在教學工作的某個領域取得顯著研究成果并有公開發表(或在我校《高教研究與探索》上發表)的論文,可申報此獎。
第十六條 教學研究課題包括教學各個領域和教學工作的各個方面,并要有課題的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教學研究成果獎一般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三等獎三名。
第十八條 推薦人選由各院(系、部)、教務處等單位提名推薦,個人亦可直接向教務處提出自薦(以上均需提供書面材料),教務處匯總后,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初步意見,然后上交校教學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 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最后確定受獎項目及等級。
第二十條 獲獎者在全校公榜表彰,獲獎個人頒發“五邑大學年度教學研究成果獎”證書,并予以獎勵。。
第五節 教學管理優秀獎
第二十一條 評定對象為各院(系、部)教學院長(或教學主任)、教學秘書、教研室主任、專業負責人、教務員以及教務處管理人員和設備處實驗教學管理人員等全校教學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凡在教學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業務熟練、富于創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績者。
第二十三條 該獎項評定不分等級,獎勵名額為6人。
第二十四條 推薦人選由各院(系、部)、教務處、設備處等單位提名推薦,個人亦可自薦(以上均需提供書面材料),教務處匯總后,向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二十五條 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最后確定受獎人數。
第二十六條 獲獎者在全校公榜表彰,獲獎個人頒發“五邑大學年度教學管理優秀獎”證書,并予以獎勵。
第六節 教學服務優秀獎
第二十七條 評定對象為學校機關各部門及教學輔助部門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凡在教學服務工作中,認真負責、業務熟練、富于創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績者。
第二十九條 該獎項評定不分等級,獎勵名額為6人。
第三十條 推薦人選由學校機關各部門以及教學輔助單位提名推薦,個人亦可自薦(以上均需提供書面材料),教務處匯總后,向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推薦。
第三十一條 每年評定一次,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最后確定受獎人數。
第三十二條 獲獎者在全校公榜表彰,向獲獎個人頒發“五邑大學年度教學服務優秀獎”證書,并予以獎勵。
第三章 教學事故及處理
第一節 教學事故
第三十三條 教學事故分為三級,即嚴重教學事故、教學責任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教學事故:
(一)主講教師曠課一節及以上;
(二)在校(院、系、部)安排的考試、考查中,主監考教師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副監考教師缺席;
(三)在國家、省組織的統考中,主考教師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副監考缺席;
(四)教師在出考卷中出現重大錯誤,給考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五)命題相關人員或相關任課教師泄露考試內容,給考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六)教學管理人員由于工作失職而給教學工作造成嚴重后果;
(七)在國家、省組織的統考中,監考人員未嚴格執行指令而給考試工作造成嚴重后果;
(八)在其他教學活動(實驗、實訓、實習、設計等)中,因工作失職給教學工作造成嚴重后果。
(九)教學服務人員由于工作失職,給教學工作造成嚴重后果。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教學責任事故:
(一)主講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
(二)在校(院、系、部)安排的考試、考查中,主監考教師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半小時以內,副監考教師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
(三)在國家、省組織的統考中,主監考教師遲到(或早退)或副監考教師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者,或未嚴格執行指令而給考試工作造成較大影響;
(四)教師在出考卷中,出現較大錯誤,給考試工作造成一定影響;
(五)命題相關人員或相關任課教師泄露考試內容,給考試工作造成一定影響;
(六)教學管理人員由于工作失職而給教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
(七)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手續而擅自改變教學計劃、擅自停課、調課;
(八)其他因工作失職而給教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
(九)教學服務人員由于工作失職,給教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
第三十六條 凡給教學工作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構成嚴重教學事故或教學責任事故的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二節 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出現教學事故,事故責任人必須主動向所在單位報告,并由單位主管領導填寫《五邑大學教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書》,寫明教學事故發生的時間和情況,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交教務處,教務處經調查核實后,依本條例確定事故等級送交主管校長審批。
第三十八條 嚴重教學事故由學校行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各種評優資格,并報人事處扣發當月自籌校內績效工資的50%,教學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含一年)第二次發生嚴重教學事故者,除通報批評外,扣發當月自籌校內績效工資的150%。
第三十九條 教學責任事故由學校行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各種評優資格,教學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含一年)第二次發生教學責任事故者,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一般教學事故由各院、系、部、處在本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給予公開批評,教學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含一年)第二次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者,按一次教學責任事故處理,第三次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者,按一次嚴重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當年發生兩次教學責任以上事故(含教學責任事故),取消當年申報高一級職稱資格。
第四十二條 凡因教學事故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除按本辦法處理外,還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三條 一旦出現教學事故,事故責任人和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或次日報教務處,逾期不報視為隱瞞,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事故責任人如對事故處理有異議,可在作出決定后一周內向教務處或校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五邑大學教學工作獎懲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