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的精神,加強教學工作,檢閱優秀教學成果,推動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每1—2年進行一次校級教學成果獎的評選工作,并在此基礎上申報省級和國家級的教學成果獎。
第二條 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秀成果的個人或集體(主要成員不超過五人)可獲教學成果獎。
教學成果是指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一)在更新、改革教育思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教學制度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二)在教書育人、加強基礎、重視實踐、培養能力、因材施教、從嚴治學、提高教學質量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課程、師資隊伍、教材、實驗室、實習基地等教學建設方面的成果;
(四)在優化專業結構、編制教學文件、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治理教學環境、加強學風建設、實行科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條 獲得教學成果獲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連續三年滿教學工作量,教學管理干部必須在本崗位上連續工作四年以上(含在原校時);
(三)教育思想正確,符合教育規律和高等教育發展、改革、提高的方針,對實現培養目標,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四)有所創新、突破,成績突出,成果顯著,并且經過兩年以上實踐檢驗,證明在一定范圍內有啟發、推廣、應用、示范作用;
(五)有反映該項成果的科學總結、文件匯編或論文,在相同條件下,對長期從事公共課、基礎課教學工作的成果,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條 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根據申報數量與質量,設定各等級獎項的數量,一等獎的比例一般控制在申報項目數10~20%以內。
第五條 校成立評審小組,在校長領導下負責評審校級教學成果獎,推薦省級教學成果獎,校級獎的批準權和省級獎的終審推薦權屬校行政領導。
第六條 申報程序為各院、系(部、處)預審后,填寫《五邑大學優秀教學成果獎申報書》一式兩份,同時附科學總結或論文一份。由校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校長批準。
第七條 各院、系(部、處)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認真預選,將申報表及科學總結或論文等材料送交校評審小組(具體工作由教務處負責)。
第八條 校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張榜公布評審結果,同時征求意見。
第九條 在學校評審基礎上,推薦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條 按不同等級分別授予榮譽證書和獎金。推薦到國家級或省級獲獎者,不重復頒發獎金,表彰頒獎大會一般定于當年的教師節前后舉行。